毛雲傑 v. 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農署前助理員工傷獲判86,492元補償 法官斥答辯人臨場調低評估出爾反爾
【導語】區域法院裁定漁農自然護理署須向其前農林助理員毛雲傑支付逾八萬六千元僱員補償。法官接納僱員補償委員會評定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7.5%的評估,並拒絕答辯人於審訊期間突然提出將百分比調低至5%的做法,指其出爾反爾、有違公平原則。
【案件背景】毛雲傑於2009年9月20日在船上執行職務時,頭部撞向身旁鋼架,背部碰撞身後的冰箱,引致身體受傷。他於2014年9月3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僱員補償申請,法庭在答辯人同意下批准其逾期申請。申請人於意外時45歲,任職農林助理員(漁業),屬公務員,享有免費政府醫療服務,並已收取意外後36個月全薪「工傷病假錢」,故未有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及醫療費提出補償申請。
【爭議焦點】案件唯一爭議是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僱員補償委員會於2018年4月18日以表格9評估為7.5%,申請人不服,主張其傷勢應評為100%;答辯人原本一直接受7.5%,卻於審訊當天突然改變立場,提出5%的評估。雙方均沒有提交任何醫學專家證供。
【法庭裁決】法官接納委員會7.5%的評估。法官批評答辯人於審訊當天才提出較低百分比的立場,既無預先通知申請人,亦無提供任何解釋,做法頗為卑劣、有違公平原則,不應容許。答辯人提出的5%理據薄弱,其計算方法流於專斷。至於申請人依賴社會福利署備忘錄支持100%的立場,法官指該等文件並非醫學證據或醫學專家證供,不能採納。法官同時裁定,申請人收取36個月按期付款的推定與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無關。
【裁決結果】法庭命令漁農自然護理署向毛雲傑支付僱員補償金額86,492.88元(按每月收入16,017.20元乘72個月再乘7.5%計算)及利息。利息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期,以判定債項利率一半計算,其後按判定債項利率計至全數支付。另頒暫准訟費令,答辯人須支付本案補償評估的訟費。
【案件啟示】本案提醒僱主,即使不反對僱員補償委員會的評估,亦不宜在審訊後期突然改變立場提出更低評估,法庭會視此為出爾反爾、違反公平原則。另一方面,僱員若主張更高失能百分比,必須提交具法律基礎的醫學證據,單靠福利申請文件不足以支持。
【案件背景】毛雲傑於2009年9月20日在船上執行職務時,頭部撞向身旁鋼架,背部碰撞身後的冰箱,引致身體受傷。他於2014年9月3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僱員補償申請,法庭在答辯人同意下批准其逾期申請。申請人於意外時45歲,任職農林助理員(漁業),屬公務員,享有免費政府醫療服務,並已收取意外後36個月全薪「工傷病假錢」,故未有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及醫療費提出補償申請。
【爭議焦點】案件唯一爭議是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僱員補償委員會於2018年4月18日以表格9評估為7.5%,申請人不服,主張其傷勢應評為100%;答辯人原本一直接受7.5%,卻於審訊當天突然改變立場,提出5%的評估。雙方均沒有提交任何醫學專家證供。
【法庭裁決】法官接納委員會7.5%的評估。法官批評答辯人於審訊當天才提出較低百分比的立場,既無預先通知申請人,亦無提供任何解釋,做法頗為卑劣、有違公平原則,不應容許。答辯人提出的5%理據薄弱,其計算方法流於專斷。至於申請人依賴社會福利署備忘錄支持100%的立場,法官指該等文件並非醫學證據或醫學專家證供,不能採納。法官同時裁定,申請人收取36個月按期付款的推定與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無關。
【裁決結果】法庭命令漁農自然護理署向毛雲傑支付僱員補償金額86,492.88元(按每月收入16,017.20元乘72個月再乘7.5%計算)及利息。利息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期,以判定債項利率一半計算,其後按判定債項利率計至全數支付。另頒暫准訟費令,答辯人須支付本案補償評估的訟費。
【案件啟示】本案提醒僱主,即使不反對僱員補償委員會的評估,亦不宜在審訊後期突然改變立場提出更低評估,法庭會視此為出爾反爾、違反公平原則。另一方面,僱員若主張更高失能百分比,必須提交具法律基礎的醫學證據,單靠福利申請文件不足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