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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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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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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傷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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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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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高等法院
共 35 篇判案書
熱門標籤: 熱門標籤:程序問題 (18)地盤意外 (14)法律援肋 (11)時效問題 (11)交通意外 (8)誇大傷勢 (6)僱傭爭議 (5)雙重賠償 (3)教師/校園 (3)清潔工 (1)清除標籤 ✕
DCPI 2026-08-27 [2026] HKDC 1593 約 2 分鐘閱讀

陳玄福 v VERNALTEX COMPANY LIMITED

案件編號:DCPI1374/2022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九巴車長陳玄福於2019年10月26日清晨騎單車前往小巴站途中,在鯉魚門村海鮮街一帶,疑因承建商鋪設的鐵板濕滑而滑倒,導致右肩旋轉肌腱套完全撕裂,須接受手術治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文生經三日審訊後,裁定承建商毋須對意外負上疏忽責任,駁回原告索償,並下令原告支付被告訟費。

案發當日清晨約5時30分,任職九巴車長的原告陳玄福(事發時59歲)如常騎單車由鯉魚門村寓所出發,前往小巴站轉乘小巴到沙田車廠上班。途經黎鉅記海鮮酒家及海龍海鮮酒家對開的巷道時,單車在被告公司鋪設的鐵板上滑倒,撞向黎鉅記入口的圍板,陳玄福跌倒在地,右肩受傷,其後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

被告VERNALTEX COMPANY LIMITED於2018年獲渠務署批出合約(DC/2018/04),負責鯉魚門及三家村一帶污水設施安裝工程。事發前,被告已完成首階段開挖巷道混凝土表面以確認地下公共設施位置的工程,並以鐵板覆蓋已開挖位置供公眾使用。涉案鐵板於2019年10月10日至14日期間鋪設完成。

原告指稱鐵板濕滑且沒有防滑裝置,導致其單車滑倒,被告違反謹慎責任及《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下的共同謹慎責任。惟法官接納證據顯示,鐵板本身設有防滑花紋及間歇防滑設計,並非濕滑。意外的成因應是鐵板上的不明液體,但當天天氣乾燥並發出黃色火災危險警告,該液體並非水,且沒有證據顯示液體存在多久或與被告有何關聯。

法官指出,若要求承建商24小時派員駐守每一段鋪設鐵板的巷道,清理任何不時出現的液體,實屬不合理。基於此,法院裁定被告毋須對原告負疏忽責任,亦毋須負共同謹慎責任,原告的索償被駁回,並須支付被告的訟費,原告自身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法官同時說明,即使責任成立,原告可獲得的賠償總額為595,904.1港元,包括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20萬港元、審前收入損失364,670.6港元、強積金損失18,233.5港元及特別損害13,000港元。原告於2020年4月接受右肩關節鏡旋轉肌腱套修復手術,兩名骨科專家估計其永久傷殘程度介乎4%至5%。原告事後轉任小巴司機,再轉任七人車司機,每月收入約11,670港元。
地盤意外交通意外法律援肋
DCEC 2026-08-26 [2026] HKDC 1578 約 3 分鐘閱讀

胡錫耀 對 卓越保安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DCEC103/2026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區域法院昨日就一宗僱員補償案件頒下判決,處理僱主申請剔除訴訟及僱員申請逾期上訴的兩項傳票。法官盧鳳儀(譯音)在公開法庭頒下書面判決,駁回雙方各自的申請,案件將繼續審理。

案情指,申請人胡錫耀於2024年3月13日首日上班擔任保安員期間,在荃灣如心廣場中庭地板行走時絆倒受傷,右手腕三角骨撕脫性骨折,左肘壓痛,雙膝挫傷,右膝持續疼痛、無力及僵硬。其每月收入為19,800元。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4年10月進行評估,發出表格七證明喪失賺取能力為1.85%。申請人提出反對後,委員會於2025年1月16日覆核,發出表格九證明喪失賺取能力為2.5%,並確認病假至覆核當日共299天。其後發出的表格五計算第9條及第10條賠償合共181,632元,僱主卓越保安有限公司已全數支付,並報銷4,140元醫療費用。

惟申請人於覆核日後仍持續獲發病假,僱主自2025年1月16日後停止支付病假錢及醫療費用。申請人於2026年1月20日入稟區域法院,就表格九以外的新增病假及醫療開支向僱主追討補償。

僱主於2026年5月11日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訴訟,指其已按表格五全數支付賠償,申請人的權利已告終結,訴訟屬瑣屑無聊及濫用司法程序。申請人則於2026年6月5日申請延長就表格九提出上訴的期限,指其律師「疏忽及誤解僱員補償條例」。

法官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2)條,就表格九提出上訴的期限為發出後6個月,即2025年7月27日屆滿,申請人的上訴申請遲了逾10個月,延誤並非微不足道。法官批評申請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解釋延誤原因,其律師於6個月期限內根本未涉及所謂疏忽,僅以「律師疏忽」為由不足以支持批出逾期上訴。

法官同時指出,表格九所確認的病假僅截至覆核日,申請人在覆核日後持續獲發病假至2026年8月,涉及的診斷均為「右手腕及膝部疼痛」,與意外所傷部位一致,惟現階段欠缺醫學證據證明該等病假與意外的因果關係。法院認為,申請人的訴訟法律可行性取決於事實問題,即表格九之後獲發的病假是否因意外所致,此非明顯及顯淺的案件,不應行使剔除權。

法官最終駁回僱主的剔除申請及僱員的逾期上訴申請,兩項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判詞又指示雙方須於28日內提交聯合書面申請,尋求進一步案件管理指示以繼續訴訟程序。

本案編號為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26年第103號(DCEC 103/2026),判決書引述多宗上訴法庭案例,包括Chung Sau Ling v Million Join Ltd及Yu Tat Kam v Chu Tung Shing等,就僱員補償條例下評估證明書的效力及法院酌情權作出闡述,對同類工傷索償案件具參考價值。
時效問題程序問題
DCPI 2026-08-25 [2026] HKDC 1584 約 2 分鐘閱讀

黎亞枝 對 蘇綺薇

案件編號:DCPI4142/2022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一名居於大嶼山大澳的自製食品小販,聲稱2021年4月遭入屋收拾財物的婦人襲擊受傷,興訟索償逾122萬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東利於8月25日頒下損害賠償評估書,指錄影畫面與原告人證供不符,且其收入證據薄弱,最終裁定賠償103,020元。

原告人黎亞枝(事發時52歲)居於大澳永安街97號二樓,以銷售自製粽子、布丁及教授糯米糍製作課程為生。2021年4月11日上午約10時半,被告人蘇綺薇連同丈夫及姐姐應原告人母親要求上門收拾個人財物。原告人開門讓三人入內,期間拿起手提電話錄影收拾過程,雙方爆發衝突。

原告人聲稱被告用左手襲擊其胸口、搶去電話丟到地上,再以雙手大力推撞,將她迫向大門並推撞背部。被告則只承認拿走電話放在一旁,曾推原告人肩膀一次,對方退後一步但沒有跌倒。警方到場後原告人暈倒,頭部撞牆送院。被告其後被控普通襲擊罪,2022年1月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十二個月了結,控方撤回控罪。

法庭反覆審閱錄影後認為,畫面並未顯示被告曾將原告人迫到大門或推撞其背部,與原告人說法不符。法官接納原告人獲客觀醫療紀錄支持的傷勢,包括後頭皮壓痛、胸壁壓痛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但拒絕接納背部受傷及腦震盪後遺症的索償——背部傷勢僅在事發11天後由中醫師記錄,且原告人2017至2020年間已有多次背部疼痛紀錄;腦震盪方面,CT掃描及X光均無異常、從未住院,醫生報告用「impression」而非「diagnosis」,且症狀隨時間「越來越多」,與腦震盪後遺症一般趨於改善的軌跡相悖。

賠償評估方面,原告人就痛楚痛苦申索25萬元,法官參考多宗襲擊受傷案例後,認為其傷勢較輕,判8萬元。收入損失最具爭議:原告人自稱月入2萬元,卻完全沒有稅務紀錄、銀行月結單或商業登記;女青年會課程津貼紀錄顯示平均每月僅約500元,且心理報告顯示她事發後一年多已依賴綜援。法官評定其月入為1萬元,並指完全無法工作19.5個月明顯過長——原告人每次就診即日出院,傷勢客觀上較輕,最終僅接納1個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此項獲判1萬元。喪失工作能力索償15萬元被拒,因原告人為自僱人士,沒有失去工作的真實風險。特別損害賠償方面,醫療費、交通費及補品費合共獲判13,020元。

總結而言,原告人獲判賠償103,020元,另獲利息。法官頒令被告人支付訟費,雙方均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僱傭爭議
DCPI 2026-08-21 [2026] HKDC 1539 約 2 分鐘閱讀

廖芷彤 對 崔思遠

案件編號:DCPI2789/2021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銅鑼灣餐廳女員工聲稱遭上司襲擊受傷,興訟索償逾220萬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東利於8月21日頒下判決,裁定被告人須就襲擊負上法律責任,惟原告人早前已在另一僱員補償案件中收取逾69萬元賠償,金額超過本案可得的20.4萬元,最終毋須再支付任何款項。法官同時拒絕原告人逾期48天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背景】事發於2018年10月2日下午約1時40分,原告人廖芷彤與被告人崔思遠同為銅鑼灣一所餐廳的員工,被告人為原告人的上司。原告人指稱,當日她與同事趙先生發生口角,被告人介入要求她到後巷冷靜但遭拒絕,其後被告人先後將蔬菜及一盒燒肉從後扔向原告人的背部,原告人遂將桌上物品扔向被告人,雙方繼而互扔餐具、砂煲等硬物,原告人頭部及上身受傷。

【爭議焦點】雙方對事發經過各有版本。原告人指稱被被告人「偷襲」,傷勢嚴重並出現記憶衰退等後遺症;被告人則指她先以粗言穢語辱罵,雙方互扔物品屬衝突升級。原告人延聘的精神科及神經科專家評估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合共17%,惟法庭接納被告人延聘專家的意見,裁定原告人沒有患上腦震盪後症候群,其對記憶衰退的形容誇大,相關症狀在意外後數星期內應已減退。

【法庭裁決】法官於2026年2月13日頒下裁決,指雖然被告人是先動手一方,但雙方均有參與襲擊,且將武力升級並使用硬物互相攻擊是由原告人開始的;惟共分疏忽並非蓄意侵權的辯護理由,原告人的行為亦不能正當化被告人的襲擊,故被告人須負上責任。賠償方面,法庭裁定痛楚、受苦及喪失生活樂趣10萬元、審前收入損失94,500元及特別損害賠償9,640元,合共204,140元。惟原告人確認已在另一僱員補償案件(DCEC 1882/2020)中收取694,182.14元,金額已超過本案可得賠償,故最終毋須支付任何款項。

【案件啟示】原告人不服判決,於上訴期限屆滿後48日才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指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未顯示原審裁決存在任何具可爭辯性的法律或事實錯誤,且《侵害人身罪條例》等刑事條例與民事損害賠償評定無關;批准逾期上訴將對被告人造成嚴重不公,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誇大傷勢時效問題
DCEC 2026-08-19 [2026] HKDC 1534 約 2 分鐘閱讀

黃美蓮 對 新卓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DCEC1247/2023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靈勤於8月19日就一宗僱員補償案件頒下判決,裁定任職客戶服務助理(保安員)的申請人黃美蓮,未能證明其於2021年6月3日工作期間在沙田晉名峰C座後樓梯因梯級滿佈垃圾而滑倒受傷,亦未能證明患上法定職業病,遂撤銷其僱員補償申請,並頒令其支付答辯人新卓管理有限公司的訟費。

黃美蓮於2023年6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提出申索,其後於同年12月修訂申請書,加入職業病申索。她聲稱事發當晚約9時至11時,在晉名峰C座28樓後樓梯巡邏期間因梯級堆滿垃圾、痰及垃圾水而滑倒,跌傷腰背、盆骨、尾龍骨及腳部;另指因工作需頻繁巡邏樓梯,雙膝長期受壓,於2022年1月發現患上軟組織腫脹發炎等職業病。

審訊期間,答辯人一度提出申請人屬《精神健康條例》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須由起訴監護人代為訴訟的申請。法官審視精神科醫生黃信銘四份醫療報告後指出,報告雖診斷申請人患有重度抑鬱症,惟就「無能力管理及處置其財產及事務」的功能性無行為能力欠缺針對性臨床分析,未達《區域法院條例》第80號命令的法定門檻,遂裁定申請人具備自行參與訴訟的能力,聆訊無須押後。

就意外申索,法庭重點比對申請人證供與同期文件紀錄。紀錄顯示事發當晚申請人一直在C座大堂座頭當值,並每半小時向控制室回報「報更正常」逾20次,全程無巡邏28樓後樓梯或滑倒受傷的記載;其親筆簽署的清潔檢查報表亦無異常備註。此外,申請人於2021年6月4日前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時,分流紀錄顯示她「無需輔助步行」,只提及下背痛持續半年,並無提及前一晚曾於工作期間跌倒。法庭認為其證供與同期文件明顯矛盾,不予信納。

職業病方面,觀塘職業健康診所報告及本案單一共同骨科專家魏偉奇醫生均確認,申請人雙膝所患的輕微骨關節炎純屬退化性病變,不屬《條例》附表2指明的法定職業病,與其工作性質無關。法官接納專家意見,裁定職業病申索不成立。

法庭最後就假設上訴成功的情況作出替代性補償評估:意外方面評定缺勤2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比例2%,以月入HK$17,883.42計算,第9條補償為HK$34,336.17,加上第10A條醫療費用HK$7,565,合共約HK$41,901.17另加利息;職業病方面則評定為0%。惟最終法庭仍裁定撤銷整宗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暫准訟費令將於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
清潔工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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