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秋 v.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巴士撞傷索償敗訴後拒付訟費 高院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重申勝訴方訟費原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頒下判決,駁回一名在交通傷亡訴訟中敗訴的女索償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官重申,敗訴一方即使質疑對方造假或法庭判錯,亦不能單憑此等指控免除支付勝訴方訟費的責任;訟費命令屬法庭酌情權,除非出現原則性錯誤,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
案件源於一宗巴士傷亡訴訟。原告人鄭燕秋(譯音)早前入稟控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經審訊後敗訴,須支付新巴因訴訟引致的訟費。鄭女士其後就訟費事宜提出多項程序申請,法庭於2026年4月16日撤銷其傳票,她隨即再以傳票方式,要求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以便向上訴法庭挑戰該訟費命令。
爭議焦點在於:鄭女士在審訊中既已敗訴,她是否仍有理由毋須承擔新巴的訟費,以及她就訟費命令提出的上訴,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法定門檻。她於誓章及庭上陳詞指出,即使審訊結果對她不利,她無論如何亦不應負擔對方訟費,理由是指控對方造假及法庭判案錯誤,並認為此等情況足以推翻原有的訟費決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在判詞中引用《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指出,法庭除非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法官強調,若所擬上訴純粹是可爭辯的,並不足夠,必須顯示有合理機會得直方可。就訟費決定而言,由於屬法庭酌情權,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除非法庭明顯犯了原則性錯誤,導致一個合理法庭亦不會作出的決定。
法官續指,本案訟費命令乃按《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所載的一般原則作出,即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鄭女士完全未能提出任何理由,說明應用此一般原則屬不正確,亦不存在特別情況足以令法庭偏離此原則。至於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所指的特別事宜,包括訴訟方行為方面,法官認為鄭女士完全未能說服法庭存有任何否定新巴作為勝訴方應得訟費的事實基礎。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撤銷鄭女士的傳票,並下令她支付新巴因今次申請引致的訟費,簡易評估金額為一萬二千港元,須於十四天內支付。鄭女士今次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新巴則由律師代表。
本案對公眾及訴訟人士具重要參考意義。訟費跟隨訴訟結果,是本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勝訴方一般有權向敗訴方追討訟費;敗訴方對審訊實體結果不滿,應循上訴機制在合理時間內提出,而非在訟費階段以未經證實的指控拒絕付款。同時,本案亦清楚說明上訴許可並非「過場程序」,申請人須說服法庭其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而非僅屬可爭辯;否則,任何進一步的程序只會招致額外的訟費責任,對訴訟雙方皆無好處。
案件源於一宗巴士傷亡訴訟。原告人鄭燕秋(譯音)早前入稟控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經審訊後敗訴,須支付新巴因訴訟引致的訟費。鄭女士其後就訟費事宜提出多項程序申請,法庭於2026年4月16日撤銷其傳票,她隨即再以傳票方式,要求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以便向上訴法庭挑戰該訟費命令。
爭議焦點在於:鄭女士在審訊中既已敗訴,她是否仍有理由毋須承擔新巴的訟費,以及她就訟費命令提出的上訴,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法定門檻。她於誓章及庭上陳詞指出,即使審訊結果對她不利,她無論如何亦不應負擔對方訟費,理由是指控對方造假及法庭判案錯誤,並認為此等情況足以推翻原有的訟費決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在判詞中引用《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指出,法庭除非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法官強調,若所擬上訴純粹是可爭辯的,並不足夠,必須顯示有合理機會得直方可。就訟費決定而言,由於屬法庭酌情權,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除非法庭明顯犯了原則性錯誤,導致一個合理法庭亦不會作出的決定。
法官續指,本案訟費命令乃按《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所載的一般原則作出,即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鄭女士完全未能提出任何理由,說明應用此一般原則屬不正確,亦不存在特別情況足以令法庭偏離此原則。至於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所指的特別事宜,包括訴訟方行為方面,法官認為鄭女士完全未能說服法庭存有任何否定新巴作為勝訴方應得訟費的事實基礎。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撤銷鄭女士的傳票,並下令她支付新巴因今次申請引致的訟費,簡易評估金額為一萬二千港元,須於十四天內支付。鄭女士今次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新巴則由律師代表。
本案對公眾及訴訟人士具重要參考意義。訟費跟隨訴訟結果,是本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勝訴方一般有權向敗訴方追討訟費;敗訴方對審訊實體結果不滿,應循上訴機制在合理時間內提出,而非在訟費階段以未經證實的指控拒絕付款。同時,本案亦清楚說明上訴許可並非「過場程序」,申請人須說服法庭其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而非僅屬可爭辯;否則,任何進一步的程序只會招致額外的訟費責任,對訴訟雙方皆無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