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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HKDC 1895

(案件名稱不詳)

案件編號:DCEC2255/2023 判決日期:2026-10-15 法院:
藥房員工稱推鐵籠車受傷索償 法院斥證供矛盾 申索全數撤銷
誇大傷勢程序問題
【導語】一名藥房員工聲稱2021年除夕工作時為免鐵籠車撞及途人而用力推頂致背部受傷,其後向藥房東主索償。區域法院上周指其證供前後矛盾、欠缺客觀證據,裁定申索全數撤銷並須付訟費。

【案件背景】申請人余學仁指稱,2021年12月31日上午約九時,他在九龍大角咀道建民藥房工作,推著高約1.8米、載滿貨物的鐵籠車向後拉出店門口時,發現途人站在背後,因無法煞停鐵籠車而以身體阻擋用力推頂,期間聽到骨骼發出「喀」聲,背部劇痛。他聲稱事後向朱經理請假被拒,只能貼止痛藥膏勉強工作,至2022年1月3日因腹痛召喚救護車入院。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向上禧有限公司(經營建民大藥行)追討補償。

【爭議焦點】答辯人否認申請人聲稱意外當天受僱,指其2021年10月22日後已沒有為藥房工作。爭議點有二:該意外是否如申請人所指發生?意外時申請人是否受僱?由於雙方證供截然不同,法院須先衡量申請人與藥房唯一董事葉雪兒兩名證人的可信性。

【法庭裁決】法官引用Chiu Man Wai David案闡述評估證人可信性原則,並逐一指出申請人證供的重大問題:意外日期多次更改(13日、21日、31日)而無法解釋;對如何獲指示復工先後提出多個版本,最終承認全是推斷;事發當晚僅發新年祝福,隻字未提受傷;入院當日亦無交代;事發逾一年後才向勞工處申報。醫療報告雖記錄「工業意外」及背痛,但完全沒有提及事發地點。相反葉女士的證供與WhatsApp紀錄及強積金紀錄吻合,盤問下未有動搖。法官亦拒絕就答辯人不傳召朱經理作不利推論——申請人未能舉證至表面證供成立,引用Tjang Siu Thu及Mohammad Rafiq兩案,一方不傳召證人不足以令法庭作出不利推論。

【裁決結果】法官裁定申請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衡量下證明於2021年12月31日在建民藥房上班受傷,亦裁定該時段申請人並非受僱於答辯人,撤銷所有申索,並頒下暫准訟費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

【案件啟示】本案對僱員有重要警示。《僱員補償條例》下僱員須證明意外在工作及受僱期間發生,舉證標準為相對可能性。索償人應注意:意外後立即向僱主報告並留下文字紀錄;關鍵事實如日期、地點必須準確一致,反覆更改會打擊證人可信性;事發後應盡快向勞工處申報,拖延逾年會令法庭質疑真確性。醫療報告只記錄傷勢及病人所述,未能證明事發地點,僱員不應高估其證明力。此案亦提醒僱主,證供及文件紀錄清晰者,面對虛假或誇大的工傷申索,法院會秉公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