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不詳)
工傷獲判403,880元 僱主拒40萬和解 法院加碼利息重罰
【導語】一名工傷僱員獲判逾40萬元補償後,因兩名僱主拒絕其40萬元附帶條件和解提議,區域法院加碼利息並下令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為拒絕合理和解的僱主敲響警鐘。
【案件背景】申請人李麗於2022年3月28日發生工傷意外,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逸軒於2026年5月27日經審訊後批准申索,裁定三名答辯人麥建輝、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馮永昌經營的龍軒工程公司,共同及各別支付港幣403,880元僱員補償,另加利息。本案判決書處理申請人其後提出的利息及訟費變更申請。
【爭議焦點】2024年6月21日,申請人向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發出附帶條件和解提議,願以40萬元(已包括利息及訟費)全面解決申索。按《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16條,答辯人本可於2024年7月19日前無須法庭批准接受提議,但二人均未接受。經審訊後判給金額高於和解提議,觸發第22號命令第24條,申請人遂要求增加利息及改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法庭裁決】法官引用Shih Pik Nog v G2000案指出,彌償基準訟費及增加利息並非懲罰,而是鼓勵各方避免不必要訴訟。答辯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回應和解提議又未取得更好結果,應面對上述不利後果,除非能證明命令不公正,舉證責任在答辯人。本案答辯人沒有存檔誓章或陳詞反對;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和解提議真誠而非策略性,反映其對勝訴機會的合理評估。
【裁決結果】法院命令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共同及各別支付利息:2022年3月28日至2024年7月19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其後至判決日按年利率12%;再其後按判定利率。2024年7月19日後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利息按年利率4.8125%計算,變更傳票訟費亦由二人按彌償基準支付,第三答辯人不受影響。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條附帶條件和解提議機制的威力。僱員適時提出合理和解提議,可促使對方審慎評估風險,對方拒絕而最終判決更有利時,更可爭取增加利息及彌償基準訟費。僱主拒絕和解前應充分評估敗訴風險——即使判決金額只略高於提議,仍可能被令支付更高利息及訟費,代價遠超差額。法院並確認增加利率應「重大但相稱」,金額較小的案件增幅相對較高,僱主不應心存僥倖。
【案件背景】申請人李麗於2022年3月28日發生工傷意外,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逸軒於2026年5月27日經審訊後批准申索,裁定三名答辯人麥建輝、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馮永昌經營的龍軒工程公司,共同及各別支付港幣403,880元僱員補償,另加利息。本案判決書處理申請人其後提出的利息及訟費變更申請。
【爭議焦點】2024年6月21日,申請人向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發出附帶條件和解提議,願以40萬元(已包括利息及訟費)全面解決申索。按《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16條,答辯人本可於2024年7月19日前無須法庭批准接受提議,但二人均未接受。經審訊後判給金額高於和解提議,觸發第22號命令第24條,申請人遂要求增加利息及改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法庭裁決】法官引用Shih Pik Nog v G2000案指出,彌償基準訟費及增加利息並非懲罰,而是鼓勵各方避免不必要訴訟。答辯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回應和解提議又未取得更好結果,應面對上述不利後果,除非能證明命令不公正,舉證責任在答辯人。本案答辯人沒有存檔誓章或陳詞反對;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和解提議真誠而非策略性,反映其對勝訴機會的合理評估。
【裁決結果】法院命令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共同及各別支付利息:2022年3月28日至2024年7月19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其後至判決日按年利率12%;再其後按判定利率。2024年7月19日後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利息按年利率4.8125%計算,變更傳票訟費亦由二人按彌償基準支付,第三答辯人不受影響。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條附帶條件和解提議機制的威力。僱員適時提出合理和解提議,可促使對方審慎評估風險,對方拒絕而最終判決更有利時,更可爭取增加利息及彌償基準訟費。僱主拒絕和解前應充分評估敗訴風險——即使判決金額只略高於提議,仍可能被令支付更高利息及訟費,代價遠超差額。法院並確認增加利率應「重大但相稱」,金額較小的案件增幅相對較高,僱主不應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