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 CHUNXIA(張春霞)v MR. TIN CORPORATION LIMITED trading as ABERDEEN TIN KEE FISHBALL NOODLES(香港仔天記魚蛋粉)
熱湯燙傷食客案訟費戰 法官斥十四萬元申索完全不成比例
【導語】熱湯燙傷手臂的食客與麵店達成和解後,訟費爭議竟成案件主角。被告麵店就單純訟費問題申索逾十四萬元,區域法院法官批評此舉令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淪為笑話」,最終只批准四萬五千元,並裁定原告須支付其中四成即一萬八千元。
【案件背景】原告張春霞於香港仔天記魚蛋粉用餐期間,被濺出的熱湯燙傷前臂,其後入稟區域法院提出人身傷亡訴訟(DCPI 1281/2025)。案件未有正式審訊,原告接受被告根據《區域法院規則》作出的存付法院款項共二萬八千元,訴訟就此了結。法庭於2026年5月15日頒布訟費命令,裁定原告可向被告收取訟費,惟訟費水平須與小額錢債審裁處相若,並由法庭簡易評定;另因應被告的傳票,原告須支付該傳票四成訟費。
【爭議焦點】被告就訟費問題於2026年1月15日入稟法院,主張原告根本無權收取訟費、訟費級別亦應從低。最惹爭議的是被告呈交的訟費陳述書:單是處理這張純訟費傳票,兩名執業律師竟合共申索約三十四小時專業工時,訟費總額高達十四萬二千九百一十元。法官直言,在如此簡單的訟費事宜上花費鉅額時間與費用,與案件性質完全不成比例。
【法庭裁決】法官羅(Phillis Loh)援引英國案例Home Office v Lownds確立的指引,以相稱性及必要性兩項準則評核被告的訟費申索。法官認為,鑑於案件本質、原告申索金額及傳票僅涉及訟費,被告申索的訟費全屬不成比例、不合理且不必要;經綜合考慮後,裁定合理訟費不多於四萬五千元。
【裁決結果】法庭諭令原告須支付被告傳票訟費的四成,經簡易評定為一萬八千元,須於裁決日期起二十一日內支付。由於原告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正受律師會介入,由Robertsons律師行出任介入代理人,法官同時指示法庭將本裁決送達原告在紀錄上的律師、原告本人及介入代理人,以作警示。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相稱性原則的核心價值:訟費必須與案件性質及申索金額相稱,即使勝訴一方亦不能無限申索訟費。法官評定訟費時會依循Home Office v Lownds確立的必要性與相稱性雙重測試,訟費陳述書若顯示工時或收費與案件複雜程度明顯脫節,將被大幅調低。對工傷及人身傷亡索償當事人而言,本案亦提醒:接受存付法院款項並不等於訟費問題完結;而律師執業行為一旦被介入,法庭亦會主動將裁決送達介入代理人,確保訟費評定過程透明。
【案件背景】原告張春霞於香港仔天記魚蛋粉用餐期間,被濺出的熱湯燙傷前臂,其後入稟區域法院提出人身傷亡訴訟(DCPI 1281/2025)。案件未有正式審訊,原告接受被告根據《區域法院規則》作出的存付法院款項共二萬八千元,訴訟就此了結。法庭於2026年5月15日頒布訟費命令,裁定原告可向被告收取訟費,惟訟費水平須與小額錢債審裁處相若,並由法庭簡易評定;另因應被告的傳票,原告須支付該傳票四成訟費。
【爭議焦點】被告就訟費問題於2026年1月15日入稟法院,主張原告根本無權收取訟費、訟費級別亦應從低。最惹爭議的是被告呈交的訟費陳述書:單是處理這張純訟費傳票,兩名執業律師竟合共申索約三十四小時專業工時,訟費總額高達十四萬二千九百一十元。法官直言,在如此簡單的訟費事宜上花費鉅額時間與費用,與案件性質完全不成比例。
【法庭裁決】法官羅(Phillis Loh)援引英國案例Home Office v Lownds確立的指引,以相稱性及必要性兩項準則評核被告的訟費申索。法官認為,鑑於案件本質、原告申索金額及傳票僅涉及訟費,被告申索的訟費全屬不成比例、不合理且不必要;經綜合考慮後,裁定合理訟費不多於四萬五千元。
【裁決結果】法庭諭令原告須支付被告傳票訟費的四成,經簡易評定為一萬八千元,須於裁決日期起二十一日內支付。由於原告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正受律師會介入,由Robertsons律師行出任介入代理人,法官同時指示法庭將本裁決送達原告在紀錄上的律師、原告本人及介入代理人,以作警示。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相稱性原則的核心價值:訟費必須與案件性質及申索金額相稱,即使勝訴一方亦不能無限申索訟費。法官評定訟費時會依循Home Office v Lownds確立的必要性與相稱性雙重測試,訟費陳述書若顯示工時或收費與案件複雜程度明顯脫節,將被大幅調低。對工傷及人身傷亡索償當事人而言,本案亦提醒:接受存付法院款項並不等於訟費問題完結;而律師執業行為一旦被介入,法庭亦會主動將裁決送達介入代理人,確保訟費評定過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