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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026] HKDC 1154

LEE HOI FAI v. JS ALUMINIUM WINDOW GROUP LIMITED

案件編號:DCPI3638/2021 判決日期:2026-10-20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窗工墮平台梯索償被駁回 官指證供矛盾「搖晃」說法不可信
地盤意外誇大傷勢雙重賠償
【導語】鋁窗安裝工人聲稱工作時從搖晃的摺疊平台梯墮下受傷,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索償逾三百萬元。法庭審訊後裁定其證供反覆矛盾、難以採信,全案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案件背景】原告利開輝(Lee Hoi Fai)於2018年12月7日獲JS鋁窗集團有限公司(JS Aluminium Window Group Limited)聘任為資深窗戶安裝工人,日薪1,100元。受僱第五天,即同年12月12日,他在上水粉錦公路一個興建中的獨立屋地盤,從約一米高的摺疊式平台梯墮下,左腳跟骨骨折,其後確診斜向骨折及韌帶受傷。原告於2021年12月入稟,指被告提供不穩固、無護欄的平台梯,違反普通法疏忽責任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A條、《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第6條等法定義務,索償約371萬元。

【爭議焦點】案件爭議在於意外成因。原告稱獲指示在牆上畫窗框安裝記號,沿平台梯下行時平台突然搖晃,因無護欄可扶而失足墮下。惟被告抗辯指畫記號工作由外聘平水公司負責,原告當日只是「落樓梯不小心踏錯腳」,從約0.75米跌下;被告更呈上原告2019年2月簽署的中文聲明,內容與其說法脗合,即時醫療紀錄亦載有相同描述。

【法庭裁決】暫委法官指原告在多個關鍵問題上證供前後矛盾,包括是否負責畫記號、如何發現漏畫、墮下前左腳是否已觸及階梯等;他更在意外後四個關鍵時點——事發後數分鐘、北區醫院求診、WhatsApp通訊及歷時23個月的支薪會面——從未投訴平台搖晃。法官裁定原告未能以相對可能性證明意外如其所稱般發生,全案駁回。

【裁決結果】法官進一步指出,即使按原告版本,提供沒有護欄的平台本身不必然構成不安全工作系統,僱主並非僱員受傷的保險人,法律不要求完美;假設性評估賠償額為486,300元,扣除兩成共同疏忽後僅389,040元,惟原告已收取60萬元僱員補償,金額更高,索償亦因此不能成立。原告須支付被告訟費。

【案件啟示】本案重申僱員索償的舉證原則——意外發生本身不構成疏忽推定,原告須證明意外成因;證供若與即時醫療紀錄、當場簽署聲明及事後行為不符,可信度將大打折扣。對僱主而言,《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等法定責任並非要求「完美」,僱主非保險人,惟設備採購、檢查及意外紀錄仍應妥善保存。對公眾而言,簽署任何意外陳述文件前應細閱內容,而已收取的僱員補償會與普通法賠償互相抵銷,索償前宜先了解權利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