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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 HKDC 1824

LO NGA HUNG 對 TURBO TRENDY LTD trading as 足怡莊

案件編號:DCEC225/2025 判決日期:2026-10-09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僱員補償】工傷僱員拒低價和解續審勝訴 區域法院駁回僱主訟費申請 指「無損權益」和解信不符法定程序不獲訟費保障
雙重賠償法律援肋
【導語】區域法院昨日(10月9日)頒下判決,裁定足浴店「足怡莊」的營運公司須向工傷僱員支付全部訟費,並駁回僱主以「僱員拒絕合理和解」為由要求免除訟費責任的申請。法官明確指出,僱主未有依循《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的法定程序提出和解,不能藉此取得訟費保障。

【案件背景】申請人盧雅紅(音譯,LO NGA HUNG)任職於TURBO TRENDY LIMITED(以「足怡莊」名義經營),因工受傷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追討法定僱員補償。案件於2026年6月29日審訊,暫委法官江惠明於7月22日頒下判案書,裁定申請人勝訴,僱主須支付僱員補償81,005.27元及利息,並頒下訟費暫准命令,由僱主支付申請人訟費。

【爭議焦點】僱主其後於8月3日存檔傳票,申請更改訟費命令,聲稱審訊前曾兩度向申請人提出「無損權益」和解建議——6月13日提出以28,365元「完成及最終解決」,6月24日再提出75,485元作為「全部及最終和解金額」——而申請人非理性拒絕,導致審訊費用不必要地產生,故不應容許申請人追討律師費。僱主援引《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所訂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附帶條款付款」制度,以及普通法下的Calderbank和解建議原則,主張法庭應免除其訟費責任。

【法庭裁決】暫委法官審視後指出,僱主提出的兩封和解信,既沒有向法庭繳存款項,亦沒有採用附表A表格23的通知書格式,不符合第22號命令第3(2)、5及8條規則的強制規定;兩項建議均在審訊開始前不足28天才提出,亦不符時間要求。更重要是,申請人透過判決取得的本金81,005.27元,已高於僱主提出的兩項和解金額,即使不計利息及訟費,結果仍較和解建議為佳;僱主亦從未作出任何「附帶條款付款」。法官因此裁定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並不適用,即使把兩封信件視為Calderbank建議,亦因申請人結果更佳而不改變訟費責任。

【裁決結果】法庭駁回僱主的傳票申請,並頒令7月22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僱主另須支付申請人就8月3日傳票所產生的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於法律援助期間本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案件啟示】本案具重要教學意義:僱主若希望透過和解建議保障訟費地位,必須嚴格依循《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的法定程序——以書面提出、向法庭繳存款項、採用指定表格、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普通的「無損權益」和解信件,並不自動享有訟費保障。對工傷僱員而言,毋須因僱主拋出低價和解而迫於壓力妥協,只要最終判決結果優於和解條件,訟費風險便由僱主承擔;對僱主而言,企圖以「和解」壓價、再以僱員「拒絕和解」為由轉嫁訟費的取態,在法庭上難以立足。本案同時體現《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工傷僱員的制度精神,工傷僱員的法定補償權利不應因僱主的和解策略而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