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PO KI 對 KELLY ANIMALS SHELTER COMPANY LIMITED
【僱員補償】狗舍兼職管理員工作期間遭狗咬傷 法院裁定「義工」實為僱員 判賠89,359元
【導語】一名在動物庇護機構狗舍擔任兼職管理員的女子,工作期間遭狗隻襲擊受傷,僱主卻辯稱她只是「義工」、款項只是「心意津貼」。區域法院昨日(10月12日)頒下判詞,裁定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條例》賠償89,359.27元及利息。
【案件背景】申請人黃寶琪(音譯)於2022年9月到答辯人凱利動物庇護有限公司(KAS)位於元朗流浮山的狗舍當義工。同月KAS在社交平台刊登招聘狗舍護理員廣告,申請人經公司職員以WhatsApp接洽,議定日薪800元、每星期工作約4天,其後加入公司工作群組,由公司編排更表。2022年11月16日下午,申請人把狗隻趕回狗倉時遭狗咬傷,臉部及雙手多處受傷、右尾指骨折、門牙被咬崩,住院縫針及接受手術至11月30日,其後確診創傷性壓力症候群,需接受骨科及精神科治療。
【爭議焦點】KAS不爭議意外經過及傷勢,唯一抗辯是申請人並非僱員,只是義工,公司從未支付薪金,申請人收取的只是「有心義工」私下籌集的「車馬費及心意津貼」,與公司無關。本案核心問題是:以「義工」名義工作、收取名為「津貼」的款項,能否否定《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僱傭關係?
【法庭裁決】法官梁國安引用終審法院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2007)10 HKCFAR 156確立的原則,指法庭須綜觀雙方關係的所有細節,而非單憑文件上的標籤或聲稱。證據顯示,KAS的招聘廣告列明職責、工時及薪金;WhatsApp紀錄顯示職員指示申請人「返工」、安排更表,並把兼職員工統稱「各PT拍檔」;申請人每星期工作約4天、日薪800元現金支薪,須在KAS提供的筆記簿簽收。法官裁定申請人受薪、聽命於公司分配工作,不分享盈利亦不承擔經營風險,屬KAS的僱員;即使申請人工作時有疏忽,亦不影響申領僱員補償的權利。
【裁決結果】法庭按《僱員補償條例》計算賠償:以第11(1)(b)條釐定每月收入為8,720元;第9條就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4.5%(申請人37歲,倍數96)判賠37,670.40元;第10條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191天判賠44,413.87元;第10A條醫療費用判賠7,275元,合共89,359.27元及利息,KAS並須支付訟費。審訊當日KAS代表因「去錯法庭」缺席,法官批准缺席審訊;其後KAS未在限期內申請重開審訊,判詞如期頒布。
【案件啟示】本案有重要教學意義。第一,判斷僱傭關係以實際工作安排為準,僱主以「義工」、「心意津貼」等名義包裝受薪工作,不能逃避《僱員補償條例》的法定責任;即使沒有書面合約,只要受僱主指揮、按時受薪、不承擔經營風險,仍屬受保障的「僱員」。第二,僱員補償屬無過失責任制度,員工工作期間的疏忽不影響申索權利。第三,缺席聆訊一方不能以單方面信件提出陳詞,有意見必須依正式程序申請。此案對「假義工、真僱員」模式的機構具警惕作用。
【案件背景】申請人黃寶琪(音譯)於2022年9月到答辯人凱利動物庇護有限公司(KAS)位於元朗流浮山的狗舍當義工。同月KAS在社交平台刊登招聘狗舍護理員廣告,申請人經公司職員以WhatsApp接洽,議定日薪800元、每星期工作約4天,其後加入公司工作群組,由公司編排更表。2022年11月16日下午,申請人把狗隻趕回狗倉時遭狗咬傷,臉部及雙手多處受傷、右尾指骨折、門牙被咬崩,住院縫針及接受手術至11月30日,其後確診創傷性壓力症候群,需接受骨科及精神科治療。
【爭議焦點】KAS不爭議意外經過及傷勢,唯一抗辯是申請人並非僱員,只是義工,公司從未支付薪金,申請人收取的只是「有心義工」私下籌集的「車馬費及心意津貼」,與公司無關。本案核心問題是:以「義工」名義工作、收取名為「津貼」的款項,能否否定《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僱傭關係?
【法庭裁決】法官梁國安引用終審法院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2007)10 HKCFAR 156確立的原則,指法庭須綜觀雙方關係的所有細節,而非單憑文件上的標籤或聲稱。證據顯示,KAS的招聘廣告列明職責、工時及薪金;WhatsApp紀錄顯示職員指示申請人「返工」、安排更表,並把兼職員工統稱「各PT拍檔」;申請人每星期工作約4天、日薪800元現金支薪,須在KAS提供的筆記簿簽收。法官裁定申請人受薪、聽命於公司分配工作,不分享盈利亦不承擔經營風險,屬KAS的僱員;即使申請人工作時有疏忽,亦不影響申領僱員補償的權利。
【裁決結果】法庭按《僱員補償條例》計算賠償:以第11(1)(b)條釐定每月收入為8,720元;第9條就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4.5%(申請人37歲,倍數96)判賠37,670.40元;第10條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191天判賠44,413.87元;第10A條醫療費用判賠7,275元,合共89,359.27元及利息,KAS並須支付訟費。審訊當日KAS代表因「去錯法庭」缺席,法官批准缺席審訊;其後KAS未在限期內申請重開審訊,判詞如期頒布。
【案件啟示】本案有重要教學意義。第一,判斷僱傭關係以實際工作安排為準,僱主以「義工」、「心意津貼」等名義包裝受薪工作,不能逃避《僱員補償條例》的法定責任;即使沒有書面合約,只要受僱主指揮、按時受薪、不承擔經營風險,仍屬受保障的「僱員」。第二,僱員補償屬無過失責任制度,員工工作期間的疏忽不影響申索權利。第三,缺席聆訊一方不能以單方面信件提出陳詞,有意見必須依正式程序申請。此案對「假義工、真僱員」模式的機構具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