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AN KAM PING(關錦萍)對 ANGEL FACE BEAUTY CREA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唐安麒美顏創造中心(國際)有限公司)
美容中心療程受傷索償敗訴 女子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訟費令遭區域法院駁回
【導語】
一名女子指稱在美容中心接受療程期間兩度受傷,入稟區域法院索償,原審敗訴後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訟費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敏生逐一駁回,裁定其上訴並無合理勝訴機會,兩張傳票一併撤銷。
【案件背景】
原告人關錦萍(KWAN KAM PING)循普通法向唐安麒美顏創造中心(國際)有限公司索償,指稱接受美容療程期間先後發生兩次事故而受傷。案件於2025年5月27至30日及7月22日進行五天審訊,法庭於2026年1月22日頒下判案書,裁定原告人敗訴:法庭不接納原告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不接受其所稱兩次事故的發生方式,並頒下臨時訟費令,十四天後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於2026年2月5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另發傳票申請暫緩執行訟費令。
【爭議焦點】
法庭須處理兩項申請。上訴許可方面,依《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法庭須信納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方可批出許可。暫緩執行訟費令方面,須考慮勝訴一方不應被剝奪訴訟成果,以及申請方是否有可爭辯的上訴理據。
【法庭裁決】
原告人提出五項擬上訴理由,包括指原審忽略醫療證據、審訊程序不公、剝奪其質疑聯合專家報告的機會、對其可信性及事實時序的認定失實,以及責任意見與證據不相稱。法官採納上訴庭在劉仲基與劉妙婷案及Ting Kwok Keung案的立場: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原審對事實及證人誠信、證據可信性的裁斷,除非裁決明顯錯誤;並引秦錦釗案指出,單純重複已被否決的論點並無意義。法官形容原告人的陳詞屬「以散彈槍方式」作出的投訴,未能證明原審明顯犯錯,五項理由均無合理勝訴機會。至於新加入的證據,因不符Ladd v Marshall案的三項條件,不獲接納。就暫緩執行,法官引用Star Play案的原則,因上訴並無可爭辯理據,亦不批准暫緩。
【裁決結果】
法庭撤銷上訴許可傳票及暫緩訟費令傳票,並頒下暫准訟費令,原告人須按訴訟各方基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十四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案件啟示】
本案展示兩項重要法律原則。其一,上訴許可的門檻是「合理勝訴機會」——不須達至「相當可能」,但亦不能僅屬「想像出來」;上訴並非重審,原審對事實及證人誠信的裁斷享有相當尊重,上訴人須證明裁決「明顯錯誤」,門檻甚高。其二,提出上訴本身不具擱置執行判決的效力;即使處境特殊,若無可爭辯的上訴理據,法庭亦不會暫緩執行。對僱員及傷亡索償人而言,啟示是:訴訟勝敗往往取決於證人可信性與證據完整性,單憑事後質疑對方文件或專家報告、而無客觀證據支持,難以推翻原審裁斷;申請上訴前應先諮詢專業意見,針對原審的實際錯誤提出具體理據,否則只會徒添訟費。
一名女子指稱在美容中心接受療程期間兩度受傷,入稟區域法院索償,原審敗訴後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訟費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敏生逐一駁回,裁定其上訴並無合理勝訴機會,兩張傳票一併撤銷。
【案件背景】
原告人關錦萍(KWAN KAM PING)循普通法向唐安麒美顏創造中心(國際)有限公司索償,指稱接受美容療程期間先後發生兩次事故而受傷。案件於2025年5月27至30日及7月22日進行五天審訊,法庭於2026年1月22日頒下判案書,裁定原告人敗訴:法庭不接納原告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不接受其所稱兩次事故的發生方式,並頒下臨時訟費令,十四天後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於2026年2月5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另發傳票申請暫緩執行訟費令。
【爭議焦點】
法庭須處理兩項申請。上訴許可方面,依《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法庭須信納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方可批出許可。暫緩執行訟費令方面,須考慮勝訴一方不應被剝奪訴訟成果,以及申請方是否有可爭辯的上訴理據。
【法庭裁決】
原告人提出五項擬上訴理由,包括指原審忽略醫療證據、審訊程序不公、剝奪其質疑聯合專家報告的機會、對其可信性及事實時序的認定失實,以及責任意見與證據不相稱。法官採納上訴庭在劉仲基與劉妙婷案及Ting Kwok Keung案的立場: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原審對事實及證人誠信、證據可信性的裁斷,除非裁決明顯錯誤;並引秦錦釗案指出,單純重複已被否決的論點並無意義。法官形容原告人的陳詞屬「以散彈槍方式」作出的投訴,未能證明原審明顯犯錯,五項理由均無合理勝訴機會。至於新加入的證據,因不符Ladd v Marshall案的三項條件,不獲接納。就暫緩執行,法官引用Star Play案的原則,因上訴並無可爭辯理據,亦不批准暫緩。
【裁決結果】
法庭撤銷上訴許可傳票及暫緩訟費令傳票,並頒下暫准訟費令,原告人須按訴訟各方基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十四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案件啟示】
本案展示兩項重要法律原則。其一,上訴許可的門檻是「合理勝訴機會」——不須達至「相當可能」,但亦不能僅屬「想像出來」;上訴並非重審,原審對事實及證人誠信的裁斷享有相當尊重,上訴人須證明裁決「明顯錯誤」,門檻甚高。其二,提出上訴本身不具擱置執行判決的效力;即使處境特殊,若無可爭辯的上訴理據,法庭亦不會暫緩執行。對僱員及傷亡索償人而言,啟示是:訴訟勝敗往往取決於證人可信性與證據完整性,單憑事後質疑對方文件或專家報告、而無客觀證據支持,難以推翻原審裁斷;申請上訴前應先諮詢專業意見,針對原審的實際錯誤提出具體理據,否則只會徒添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