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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026] HKDC 1757

HO KWOK WA v TSUI KWOK LEUNG

案件編號:DCPI1034/2023 判決日期:2026-09-24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土木工程師上水小巴站遭司機揮拳襲擊後牙齒陸續脫落 索償56萬僅獲賠11.5萬 法官指未能證明大量脫牙由襲擊所致、現金支薪無紀錄收入不獲接納
地盤意外交通意外誇大傷勢
【導語】
六旬土木工程師2020年在上水小巴總站遭小巴司機揮拳襲擊後牙齒接連脫落,索償逾56萬元。區域法院9月24日頒下賠償評估書,指他未能證明大規模脫牙由襲擊所致,收入證據薄弱,僅判賠115,595元。

【案件背景】
原告HO KWOK WA事發時60歲,任土木工程師。2020年10月20日晚,他在上水新運路小巴總站候車,被告人TSUI KWOK LEUNG(小巴司機)突揮拳打向其面部;被告事後稱因原告曾投訴其駕駛態度而動粗,其後就一項「傷人」罪被定罪,判18個月感化令。原告送北區醫院,下唇有0.5厘米裂傷、左上門牙鬆脫,獲22日病假;其後向專科鍾偉聰醫生求診,全口電腦掃描顯示13號牙鬆脫「可能」與襲擊有關,建議全口拔牙。原告稱襲擊後牙齒陸續脫落,累計失14隻,至今說話含糊、進食緩慢。

【爭議焦點】
被告人沒有提交抗辯,法庭已就責任發出非正審判決,只餘賠償待評估,雙方均無專家證據。爭議有二:原告大量脫牙源於襲擊,抑或既有牙周病;以及原告自稱月入35,000元、現金支薪,卻無稅單及強積金紀錄,收入是否可信。

【法庭裁決】
法庭引用Chan Kam Hoi v Dragages案的「三種情境」原則處理既有病症,指舉證責任在原告。醫院紀錄僅顯示襲擊後一隻牙鬆脫,而鍾醫生於事發後兩三週記錄原告已缺失21隻牙,其中僅兩隻「可能」與創傷有關,與原告稱事發前牙齒「全部良好」不符。法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若非襲擊,他會及早治療牙患」,只接納他因襲擊失兩隻牙。可信度方面,法庭援引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案標準:原告現金支薪,公司未報稅、未供強積金,僅有僱主確認信;法庭指即使現金支薪亦應有紀錄,確認信更屬自我利好、證明力低。

【裁決結果】
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原索25萬元,法庭考慮傷勢後判10萬元。審前收入損失及喪失工作能力索償(合共約13萬元),因收入未獲證明全不獲支持。特別損害賠償僅2,295元有單據,另加1,000元交通及補品費,合共3,295元。將來醫療費用方面,原告依賴兩份牙科報價,法庭指商業報價不足以證明治療必要,最終只以鍾醫生報告中「15%與面部創傷有關」為基礎,判12,300元。總賠償115,595元,另加利息;被告須付原告評估聆訊訟費。

【案件啟示】
本案對人身傷亡索償有重要參考價值。第一,既有病症的因果舉證:按Chan Kam Hoi案,原告須證明襲擊而非原有病症的「自然惡化」造成損害,否則賠償會被扣減。第二,收入證明的鐵律:即使現金支薪,沒有稅單、強積金或銀行紀錄,索償人往往「一分錢也拿不到」。第三,將來醫療費用必須有醫生或專家意見支持,商業報價不能作準。第四,傷勢與證供須前後一致:原告口中的「全部牙齒良好」與醫療紀錄矛盾,動搖整體可信度。遇襲後應盡快求醫並保留單據;僱主妥善報稅及供強積金,既是法定責任,亦是僱員索償的關鍵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