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 LITAN 對 MOK KA-FAI 及另一人
火鍋店女工遭同事撈勺傷左手腕 法院裁僱主須負轉承責任 惟已領僱員補償毋須再賠
【導語】
火鍋店女工在推拉櫃取碗具時,遭男同事以拳頭及火鍋撈勺襲擊左手腕。區域法院裁定襲擊與其侍應工作密切關連,僱主須負轉承責任;惟她已領取61.6萬元僱員補償,遠高於法庭評估的賠償額,最終判僱主毋須再賠,她更須支付訟費。
【案件背景】
原告LIANG LITAN受僱於第二被告Profit Base Limited(前以「Giant Seafood」名義經營)位於荃灣的火鍋店。2017年9月2日傍晚工作期間,同事莫家輝(第一被告)為取回她放在推拉櫃內的兩套碗,先以右拳捶打其左手,繼而取出不鏽鋼撈勺(火鍋漏勺)捶打其左手腕關節。莫事後被控普通襲擊,2023年7月26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告申索約50萬元痛楚賠償;兩名第一被告一直缺席聆訊。
【爭議焦點】
三項:一、事件是否依原告所稱方式發生;二、僱主有否違反防範僱員受襲的謹慎責任;三、僱主是否須為員工的襲擊行為負轉承責任。
【法庭裁決】
法庭援引終審法院Ming An Insurance案,指轉承責任的核心是「密切關連」——襲擊須與受僱工作有如此密切的聯繫,以致由僱主負責屬公平公正;單純時間或因果關聯、或僅因工作提供犯案機會,均不足夠。法庭接納原告所述,莫先生為取回工作用碗具而襲擊,取用食具屬侍應職務,其間以火鍋撈勺傷人,與僱傭範圍密切關連,裁定僱主須負轉承責任;惟同時認為僱主並無違反謹慎責任。醫學方面,聯合骨科專家指原告僅屬左手腕及前臂軟組織輕微受傷,合理病假不超過一星期,全人損傷0%;原告在開案陳詞才質疑專家報告,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法庭不接納其指控,亦不接受其精神科、耳鼻喉科及頸背痛與事件有關。
【裁決結果】
法庭將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評為僅6,000元,連同審訊前開支2,190元,賠償總額遠低於原告已領取的61.6萬元僱員補償;依Thapa Hari Bahadur案原則扣除後,僱主毋須支付任何賠償,訴訟撤銷。訟費方面,法庭認為專家報告已清楚顯示原告無充分理據繼續訴訟,頒令原告支付第二被告訟費,其中2023年9月9日起按彌償基準評定。
【案件啟示】
本案確立兩點。其一,「密切關連」是轉承責任的門檻:法庭會問襲擊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為工作目的而發生,抑或純屬個人恩怨;僱員執行職務時順手取用工作器具傷人,即使未經授權,僱主仍可能要負轉承責任,這對餐飲、保安等需密切協作的工種尤具警示意義。其二,僱員補償與民事索償不可「雙重獲利」,依《僱員補償條例》領取的補償須在民事賠償中扣除。原告雖勝在責任,卻敗在金額,更因誇大傷勢而在開案陳詞才突襲專家報告,被罰以彌償基準訟費。對傷者而言,索償必須與客觀醫學證據相符。
火鍋店女工在推拉櫃取碗具時,遭男同事以拳頭及火鍋撈勺襲擊左手腕。區域法院裁定襲擊與其侍應工作密切關連,僱主須負轉承責任;惟她已領取61.6萬元僱員補償,遠高於法庭評估的賠償額,最終判僱主毋須再賠,她更須支付訟費。
【案件背景】
原告LIANG LITAN受僱於第二被告Profit Base Limited(前以「Giant Seafood」名義經營)位於荃灣的火鍋店。2017年9月2日傍晚工作期間,同事莫家輝(第一被告)為取回她放在推拉櫃內的兩套碗,先以右拳捶打其左手,繼而取出不鏽鋼撈勺(火鍋漏勺)捶打其左手腕關節。莫事後被控普通襲擊,2023年7月26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告申索約50萬元痛楚賠償;兩名第一被告一直缺席聆訊。
【爭議焦點】
三項:一、事件是否依原告所稱方式發生;二、僱主有否違反防範僱員受襲的謹慎責任;三、僱主是否須為員工的襲擊行為負轉承責任。
【法庭裁決】
法庭援引終審法院Ming An Insurance案,指轉承責任的核心是「密切關連」——襲擊須與受僱工作有如此密切的聯繫,以致由僱主負責屬公平公正;單純時間或因果關聯、或僅因工作提供犯案機會,均不足夠。法庭接納原告所述,莫先生為取回工作用碗具而襲擊,取用食具屬侍應職務,其間以火鍋撈勺傷人,與僱傭範圍密切關連,裁定僱主須負轉承責任;惟同時認為僱主並無違反謹慎責任。醫學方面,聯合骨科專家指原告僅屬左手腕及前臂軟組織輕微受傷,合理病假不超過一星期,全人損傷0%;原告在開案陳詞才質疑專家報告,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法庭不接納其指控,亦不接受其精神科、耳鼻喉科及頸背痛與事件有關。
【裁決結果】
法庭將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評為僅6,000元,連同審訊前開支2,190元,賠償總額遠低於原告已領取的61.6萬元僱員補償;依Thapa Hari Bahadur案原則扣除後,僱主毋須支付任何賠償,訴訟撤銷。訟費方面,法庭認為專家報告已清楚顯示原告無充分理據繼續訴訟,頒令原告支付第二被告訟費,其中2023年9月9日起按彌償基準評定。
【案件啟示】
本案確立兩點。其一,「密切關連」是轉承責任的門檻:法庭會問襲擊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為工作目的而發生,抑或純屬個人恩怨;僱員執行職務時順手取用工作器具傷人,即使未經授權,僱主仍可能要負轉承責任,這對餐飲、保安等需密切協作的工種尤具警示意義。其二,僱員補償與民事索償不可「雙重獲利」,依《僱員補償條例》領取的補償須在民事賠償中扣除。原告雖勝在責任,卻敗在金額,更因誇大傷勢而在開案陳詞才突襲專家報告,被罰以彌償基準訟費。對傷者而言,索償必須與客觀醫學證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