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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 HKDC 1703

HO KWAI WA 對 棉紡會中學法團校董會

案件編號:DCEC1533/2023 判決日期:2026-09-18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同事左耳喊叫索償敗訴 法庭:言語爭執不屬《僱員補償條例》的「意外」
教師/校園誇大傷勢程序問題
【導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振強於2026年9月18日裁定,一名中學實驗室技術員指同事向其左耳大聲喊叫致聽力受損的僱員補償申索敗訴。法庭認為同事因工作安排而起的言語爭執不構成《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所指的「意外」,申請人亦未能證明損傷與事件有因果關係。

【案件背景】
申請人HO KWAI WA受僱於棉紡會中學法團校董會,任實驗室技術員。2021年7月22日,申請人要求學校資訊科技部在其私人手提電腦安裝軟件,技術員蔡浩申認為教職員不應在校使用私人裝置,遂前往309室了解;雙方爭執間聲量漸大,驚動在308室上課的鄒永新老師。鄒入內調停後返回課室,爭執結束。申請人聲稱蔡近距離向其左耳大聲喊叫五至十分鐘致聽力受損,遂按條例第9、10及10A條索償。

【爭議焦點】
爭議:爭執是否如申請人所稱般發生;是否符合條例第5條「意外」的定義;受傷是否由爭執引起;賠償額若干。

【法庭裁決】
法庭採用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的誠信評估原則,接納鄒老師及蔡先生的證供,認為申請人證供誇大及違常理:一般人不可能連續喊叫數分鐘;若有持續喊叫,鄰室上課的鄒老師理應受嚴重干擾並再次返回制止。法庭裁定爭執聲量雖較大,但未達大叫程度。

法律上,法庭引用終審法院Sit Wing Yi Sibly v Berton Industrial Ltd (2013) 16 HKCFAR 104及Fenton v J Thorley & Co Ltd [1903] AC 443,指「意外」須為非意料中、突如其來的不幸事件,且與損傷有因果關係;並參考楊艷娥案 [2018] HKDC 766,指事件須有突然發生的概念。本案爭執起因及發展均與日常職務及學校資源使用相關,蔡先生質疑申請人的要求屬可預期回應,不具突發或不尋常特徵。因果關係方面,法庭接納答辯人專家區醫生的意見:聽力測試顯示雙耳功能相同,仁濟醫院檢查大致正常,磁力共振亦無異常,近距離喊叫五分鐘不會造成永久聽力損傷。

【裁決結果】
法庭撤銷申索,裁定答辯人無需負上補償責任,申請人須支付訟費。為求完整,假設責任成立計算賠償為:第9條8,181元、第10條0元、第10A條1,544元,合共9,725元。

【案件啟示】
本案確立兩項要點。其一,《僱員補償條例》第5(1)條的「意外」門檻嚴格,須屬非意料中、突如其來的不幸事件,並與損傷有因果關係;工作場所內因職務、資源或規則理解不同而生的言語衝突,即使聲量較大,仍屬可預期的日常摩擦,判斷須以事件的客觀性質為準,不能取決於個別人士的主觀感受。其二,申索須以醫學證據支撐因果關係,本案多次聽力測試及磁力共振均無異常,成為敗訴關鍵。對僱員而言,遇職場衝突應即時求醫、保留同期醫療紀錄並按時呈報工傷;對僱主而言,應及早介入調解、完善設備及軟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