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U KAM MAN 對 FLAMESTA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油漆工觸電墮梯多處骨折 區域法院判僱主賠償逾八十一萬
【導語】一名油漆工人工作期間在十級木梯上觸電墮下,導致手腕、骨盆及腰椎多處骨折。區域法院裁定僱主須向其支付僱員補償合共逾八十一萬港元,涵蓋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病假期間收入損失及醫療費用三部分。
【案件背景】申請人SIU KAM MAN約於2020年起為答辯人FLAMESTA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從事油漆工作,雙方並無簽訂僱傭合約,僱主有需要時透過WhatsApp通知開工地點。2024年1月6日下午約三時,申請人在沙田石門京瑞廣場二期一間店舖內,站在十級A字木梯上手持噴槍進行噴漆工序,右手拇指觸碰天花絲桿後觸電,隨即從梯上墮下受傷,送院證實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尺骨莖突骨折、恥骨上下支骨折及多節腰椎骨折,留醫二十日並須接受手術及長期復康治療。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其後簽發表格7,評定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十七,因傷缺勤五百二十三天。答辯人由始至終未有參與訴訟或提出抗辯,法庭早前已登錄非正審判決。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集中於補償金額的評估:申請人的每月收入應如何計算,以及按《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可分別獲得多少補償。由於答辯人缺席,法庭早前已下令禁止其援引證據爭議收入或傳召證人,故申請人的收入主張未有受到實質挑戰。
【法庭裁決】法官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及其銀行月結單,指申請人在意外前十二個月共從答辯人收取446,748元,扣除每月約1,107元購買毛巾、手套及油漆的墊支費用後,意外前一個月收入為37,800元,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為36,122元。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計算每月收入應以兩種方法中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故裁定申請人意外時每月收入為37,800元。由於此金額超出意外發生時附表6所指明款額36,550元,第9條補償須以法定最高金額計算:36,550元乘以四十八個月再乘以百分之十七,即298,248元。第10條病假補償方面,五百二十三天缺勤扣除二十一天法定假期後為五百零二天,按每月收入37,800元折算,應獲506,016元。第10A條醫療費用經核實收據後裁定為6,000元。
【裁決結果】法庭頒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僱員補償合共810,264元,並須支付由意外當日(2024年1月6日)起至判案書日期的利息(按判定債項利率一半計算),以及由判案書日期至全數清繳為止的利息(按判定債項利率計算)。法庭同時頒下暫准訟費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申請人本身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案件啟示】本案清晰展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9、10及10A條的賠償架構: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病假期間收入損失與醫療費用均可分項申索。判決亦重申兩項重要法律原則:其一,第11條規定收入計算以對僱員較有利的方法為準,工友毋須擔心僱主刻意低估收入;其二,表格7一經簽發而雙方未有按第18條提出上訴,即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對僱主而言,缺席應訊不會令法律責任消失,反而會被禁止提出抗辯證據,最終連同利息訟費承擔更高代價;對工友而言,即使僱主不合作,仍可靠銀行紀錄及收據證明收入與開支,並可申請法律援助展開索償。
【案件背景】申請人SIU KAM MAN約於2020年起為答辯人FLAMESTA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從事油漆工作,雙方並無簽訂僱傭合約,僱主有需要時透過WhatsApp通知開工地點。2024年1月6日下午約三時,申請人在沙田石門京瑞廣場二期一間店舖內,站在十級A字木梯上手持噴槍進行噴漆工序,右手拇指觸碰天花絲桿後觸電,隨即從梯上墮下受傷,送院證實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尺骨莖突骨折、恥骨上下支骨折及多節腰椎骨折,留醫二十日並須接受手術及長期復康治療。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其後簽發表格7,評定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十七,因傷缺勤五百二十三天。答辯人由始至終未有參與訴訟或提出抗辯,法庭早前已登錄非正審判決。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集中於補償金額的評估:申請人的每月收入應如何計算,以及按《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可分別獲得多少補償。由於答辯人缺席,法庭早前已下令禁止其援引證據爭議收入或傳召證人,故申請人的收入主張未有受到實質挑戰。
【法庭裁決】法官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及其銀行月結單,指申請人在意外前十二個月共從答辯人收取446,748元,扣除每月約1,107元購買毛巾、手套及油漆的墊支費用後,意外前一個月收入為37,800元,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為36,122元。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計算每月收入應以兩種方法中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故裁定申請人意外時每月收入為37,800元。由於此金額超出意外發生時附表6所指明款額36,550元,第9條補償須以法定最高金額計算:36,550元乘以四十八個月再乘以百分之十七,即298,248元。第10條病假補償方面,五百二十三天缺勤扣除二十一天法定假期後為五百零二天,按每月收入37,800元折算,應獲506,016元。第10A條醫療費用經核實收據後裁定為6,000元。
【裁決結果】法庭頒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僱員補償合共810,264元,並須支付由意外當日(2024年1月6日)起至判案書日期的利息(按判定債項利率一半計算),以及由判案書日期至全數清繳為止的利息(按判定債項利率計算)。法庭同時頒下暫准訟費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申請人本身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案件啟示】本案清晰展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9、10及10A條的賠償架構: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病假期間收入損失與醫療費用均可分項申索。判決亦重申兩項重要法律原則:其一,第11條規定收入計算以對僱員較有利的方法為準,工友毋須擔心僱主刻意低估收入;其二,表格7一經簽發而雙方未有按第18條提出上訴,即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對僱主而言,缺席應訊不會令法律責任消失,反而會被禁止提出抗辯證據,最終連同利息訟費承擔更高代價;對工友而言,即使僱主不合作,仍可靠銀行紀錄及收據證明收入與開支,並可申請法律援助展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