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弋蘇 對 新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逾期十三個月方申請上訴許可 區域法院拒絕批出並判訟費二萬五
【導語】一名傷亡訴訟原告人在原審敗訴超過一年後,才就聆案官的案件管理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區域法院法官指出,逾期長達十三個月屬「非常嚴重」,加上原告人未能提出具體法律理據,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她支付訟費。
【案件背景】原告人唐弋蘇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就聆案官李慧雲於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四項命令提出上訴,該等命令包括把兩張傳票的聆訊押後至2025年7月14日與核對列表評檢聆訊一併進行,以及批准原告人撤回另外兩張傳票,均屬案件管理性質的指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露怡於2025年3月26日審閱原告人的誓章及聽取雙方口頭陳述後,以口頭判決方式撤銷原告人的上訴申請,並評定原告人須向兩名被告人支付訟費。
【爭議焦點】原告人於2026年5月28日發出傳票,就該項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距離判決日期已超過十三個月。原告人解釋,由於兩名被告人至2026年5月才把已蓋印的命令寄發,她至5月20日才收到,因此認為上訴期限應由收到命令當日起計。本案的爭議在於:逾期申請上訴許可應否獲得批准,以及原告人指稱聆案官「偽造命令」的指控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庭裁決】法官指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c)條,申請人須於判決日期起計十四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按第42號命令第3條,區域法院的判決由宣告或作出日期開始生效,故即使原告人遲收蓋印命令,判決日期仍為2025年3月26日。法官認為原告人當日有出席聆訊,不可能不知道判決結果,蓋印命令送達的延誤不會對上訴期限造成不利影響。法官又指,原告人的陳詞只是重申「偽造命令」的指控,卻無提出令人明白的法律依據或證據;而聆案官的命令純屬案件管理性質,上訴法庭已多番確立不會輕易推翻聆案官就此類事項的決定。
【裁決結果】法庭拒絕批給上訴許可,撤銷原告人於2026年5月28日的傳票,並下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處理該傳票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以暫准形式簡易評定訟費為港幣25,000元。若任何一方沒有在判決書頒下十四天內提出更改申請,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的上訴許可門檻:法庭除非信納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法官更明確指出,倘若逾期時間長而申請人沒有合理解釋,法庭須認定上訴有「真正的成功機會」,而非僅有合理勝算,方會批准逾期申請。對工傷索償的僱員而言,本案提醒:若對聆案官或法官的決定不服,必須緊記十四天的法定上訴期限;提出上訴時亦應聚焦具體法律理據,而非重複未經證實的指控,否則除上訴無望外,更可能被頒令支付對方訟費,承受沉重負擔。
【案件背景】原告人唐弋蘇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就聆案官李慧雲於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四項命令提出上訴,該等命令包括把兩張傳票的聆訊押後至2025年7月14日與核對列表評檢聆訊一併進行,以及批准原告人撤回另外兩張傳票,均屬案件管理性質的指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露怡於2025年3月26日審閱原告人的誓章及聽取雙方口頭陳述後,以口頭判決方式撤銷原告人的上訴申請,並評定原告人須向兩名被告人支付訟費。
【爭議焦點】原告人於2026年5月28日發出傳票,就該項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距離判決日期已超過十三個月。原告人解釋,由於兩名被告人至2026年5月才把已蓋印的命令寄發,她至5月20日才收到,因此認為上訴期限應由收到命令當日起計。本案的爭議在於:逾期申請上訴許可應否獲得批准,以及原告人指稱聆案官「偽造命令」的指控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庭裁決】法官指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c)條,申請人須於判決日期起計十四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按第42號命令第3條,區域法院的判決由宣告或作出日期開始生效,故即使原告人遲收蓋印命令,判決日期仍為2025年3月26日。法官認為原告人當日有出席聆訊,不可能不知道判決結果,蓋印命令送達的延誤不會對上訴期限造成不利影響。法官又指,原告人的陳詞只是重申「偽造命令」的指控,卻無提出令人明白的法律依據或證據;而聆案官的命令純屬案件管理性質,上訴法庭已多番確立不會輕易推翻聆案官就此類事項的決定。
【裁決結果】法庭拒絕批給上訴許可,撤銷原告人於2026年5月28日的傳票,並下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處理該傳票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以暫准形式簡易評定訟費為港幣25,000元。若任何一方沒有在判決書頒下十四天內提出更改申請,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的上訴許可門檻:法庭除非信納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法官更明確指出,倘若逾期時間長而申請人沒有合理解釋,法庭須認定上訴有「真正的成功機會」,而非僅有合理勝算,方會批准逾期申請。對工傷索償的僱員而言,本案提醒:若對聆案官或法官的決定不服,必須緊記十四天的法定上訴期限;提出上訴時亦應聚焦具體法律理據,而非重複未經證實的指控,否則除上訴無望外,更可能被頒令支付對方訟費,承受沉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