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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026] HKCFI 5830

ELIO MARC LUCIEN CASCARINO by his father and next friend DAMIEN PETER CASCARINO v. DR LAU KENNETH CHI KIN AND ANOTHER

案件編號:HCPI70/2024 判決日期:2026-10-20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反對第三方程序申請失敗 父親須付對方聆訊訟費
【導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一宗人身傷害訴訟的第三方程序訟費爭議頒下命令,釐清反對第三方程序申請一方在申請失敗後的訟費責任。法庭裁定,原告父親須支付第二被告有關聆訊的訟費,即使第三方申索最終可能敗訴,亦不影響此項責任。

【案件背景】原告Elio Marc Lucien Cascarino由其父親Damien Peter Cascarino以訴訟監護人身份代為入稟,向醫生劉健勤(第1被告)及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香港)有限公司(第2被告)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並涉及醫院管理局作為第三方。法庭早前於2026年4月13日批准第2被告向醫管局發出第三方程序通知,並指示其依《高等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第三方指示。

【爭議焦點】第2被告與原告父親就申請第三方程序許可的訟費攤分出現分歧。第2被告要求父親支付其傳票訟費;父親則要求將訟費押後至第三方程序完結後才處理,理由是第三方申索可能敗訴,屆時再決定訟費歸屬更為公平。第1被告則維持中立,不就傳票訟費尋求命令。

【法庭裁決】梁俊恩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出,發出第三方程序通知的門檻在於是否存在表面證據(prima facie case),法庭慣常在符合門檻時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法官強調,批准許可的門檻與第三方申索的實質勝訴機會是兩回事;即使第三方申索最終失敗,亦不代表父親當初反對許可是有理據的。因此,以第三方程序的結果來決定聆訊訟費歸屬,並無基礎。

【裁決結果】法庭下令:父親與第2被告各自承擔傳票費用(截至2026年1月12日聆訊前),但父親須支付第2被告當日聆訊的訟費(包括書面陳詞);對第1被告不作訟費命令。法庭並作nisi命令,父親須支付2026年6月1日聯署信函及本次訟費爭議的費用,14日內無人申請變更即轉為絕對命令。

【案件啟示】本案釐清一項重要原則:反對第三方程序申請的一方若申請失敗,一般須承擔聆訊訟費,費用「跟隨結果」(costs follow the event)。即使第三方申索日後敗訴,亦不能以此推翻反對失敗方已產生的訟費責任。對訴訟各方而言,參與反對申請前應審慎評估勝算,避免為沒有實質理據的反對付出訟費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