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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026] HKCFI 5224

莊健君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案件編號:HCPI30/2022 判決日期:2026-09-11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拖欠訟費逾16萬 官頒絕對押記令 高院駁回上訴:上訴權已終結 每案再付2萬
時效問題程序問題
【導語】
一名就人身傷亡索償敗訴的原告人,拖欠政府訟費逾16萬元未付,遭被告人社會福利署署長就其在物業的實益權益申請押記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9月11日駁回她針對絕對押記令的兩宗上訴,並命令她為每宗上訴再付2萬元訟費,須14天內繳付。

【案件背景】
原告人莊健君2022年就人身傷亡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提出申索(HCPI 30/2022)。2022年12月1日,聆案官應被告人申請剔除申索及撤銷訴訟,命令她即時支付訟費60,000元。她提出上訴,梁俊文法官2023年5月2日撤銷上訴(12月13日修訂),要她支付28,000元上訴訟費。她向上訴法庭上訴(CACV 160/2023),法庭2024年3月22日撤銷上訴,5月2日評定上訴訟費56,000元;她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亦於2024年7月10日被撤銷,另付16,000元訟費。至2026年1月26日,她仍未清償上述訟費及利息。

【爭議焦點】
被告人為強制執行訟費命令,在兩案單方面申請就原告人產業的實益權益作出押記。聆案官2026年3月12日批准暫時押記令並發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通知書。原告人5月4日存檔誓章反對,5月6日經聆訊後,聆案官批准申請,作出絕對押記令。原告人不服上訴,爭議點是押記令應否維持及她的反對理由是否成立。

【法庭裁決】
梁俊文法官指出,涉案上訴針對聆案官的非正審命令(包括源於上訴法庭訟費命令者),依《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及2條規則,可編入由原訟法庭法官內庭聆訊,被告人一方亦無質疑此司法管轄權;按該命令提出的上訴,法官是重新考慮是否應作出絕對押記令。法庭認為申請不存在送達問題,原告人亦已出席聆案官席前聆訊;她在本上訴的文件及書面陳述,只是重複針對被告人的指稱及反對上述法庭的判決和命令,未能提出相關而有力的理據。法庭又指,原告人推翻訟費命令的上訴權利已經終結;她其後在CACV 160/2023再存檔傳票及誓章,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5月21日的書面指示已解釋,上訴法庭的權責已完,不能再處理該申請。故聆案官的決定正確。

【裁決結果】
法庭撤銷原告人在兩案的上訴,按上訴結果命令她支付被告人分別因兩案上訴引致的訟費,每案簡易評定20,000元,須於判決日起14天內支付。

【案件啟示】
本案彰顯三項原則。一、訟費命令可強制執行,敗訴方拖欠訟費,勝訴方可依《高等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就其物業的實益權益申請押記令,把欠款「掛」在物業上,待物業出售或轉讓時清償;該程序並非重審案件是非曲直。二、對聆案官的非正審命令不服,須依第58號命令向法官內庭或上訴法庭上訴,法官會重新考慮而非單純覆核,但上訴理由須針對命令本身,重提已終結的實體裁決並無作用。三、訴訟具終局性,上訴權用盡後法庭再無權責重開案件,當事人不斷提出傳票及誓章只會累積訟費。對僱員及工傷索償人而言,入稟前須評估訟費風險;對公眾而言,拖延履行命令只會令負擔越滾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