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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026] HKDC 1232

GURUNG, LACHHIN v. J LIANG & SON

案件編號:DCPI1041/2024 判決日期:2026-09-09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拇指遭卸扣夾傷工傷索償 官判淨賠十一萬元 不復工收入損失申索被駁
地盤意外雙重賠償
【導語】
一名尼泊爾籍地盤雜工四年前在南丫島發電廠地盤工作期間,左手拇指被兩個卸扣夾傷致開放性骨折,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索償。法庭九月九日完成賠償評估聆訊,裁定他可獲十一萬三千餘元淨賠償,但拒絕批出病假後的收入損失及喪失賺取能力申索。

【案件背景】
原告Gurung Lachhin事發時四十六歲,受僱於被告J Liang & Son任職地盤一般雜工。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他在南丫島發電廠地盤解開拱繩時,左手拇指夾於兩個卸扣之間受傷,診斷為拇指近節指骨開放性骨折,需接受克氏針固定手術及物理、職業治療。醫療評判委員會評定他永久喪失百分之五賺取能力;聯合委聘的骨科專家估計其整體傷殘為百分之三,喪失賺取能力約三至三點五成。被告的法律責任已於二〇二五年八月經中期判決確立,由暫委法官Helen Wang評估賠償額。

【爭議焦點】
案件爭議集中於: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的適當水平;病假後的收入損失——原告於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病假屆滿後一直沒有復工,同年八月起多次離港返回尼泊爾,聲稱入住精神科醫院接受抑鬱症治療,但未能提交任何醫療紀錄;未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賺取能力——原告申索十萬元,但盤問下承認日後因傷被拋入勞工市場的風險很小;以及事發前每月收入的基準——原告聲稱月入二萬七千餘元但無薪金紀錄,僱主則出示十二個月薪酬紀錄,指其月入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五元五角。

【法庭裁決】
暫委法官接納僱主的薪酬紀錄,裁定原告每月收入為26,465.50元。就痛楚賠償,法官參考多宗拇指受傷案例,認為本案傷勢較輕,判給十七萬元。審前收入損失以一百六十九日病假計算,連同強積金供款判給156,543.42元。然而,法官不信納原告赴尼泊爾接受精神科治療的說法,指其證供前後不一、欠缺紀錄支持,認為他病假後沒有復工純屬個人選擇,未能證明與工傷有因果關係,故未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賺取能力申索均被駁回。特別損害方面,醫療費5,027元及交通費1,000元獲批,二千元進補食品申索被拒。

【裁決結果】
原告合共獲判332,570.42元,扣除已收取的僱員補償219,024元後,實際可得113,546.42元。一般損害利息由發出令狀日期起按年利率兩釐計算,特別損害按半判定利率計算。訟費方面,法官頒下暫准訟費令,由被告支付。

【案件啟示】
本案闡明人身傷亡訴訟兩項重要原則:其一,即使僱主就法律責任已被頒下判決,原告仍須就每項損失獨立舉證其與工傷的因果關係;病假後不復工若屬個人選擇而無醫療紀錄支持,相關收入損失不會獲賠。其二,喪失賺取能力賠償並非自動判給——按Lo Kwok Fai v Ngan Cheung Wah確立的準則,原告須證明存在實質風險,日後會因傷失去現職並被拋入勞工市場。對僱員而言,工傷後求診及復工安排應保留完整紀錄;對僱主而言,妥善保存薪酬紀錄有助確立賠償基準;判決亦示範普通法賠償須扣除已收取的《僱員補償條例》款項,避免雙重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