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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026] HKDC 1631

CHAN BO YUEN BILLSON 對 WING TAI PROPERTIES ESTATE MANAGEMENT LTD

案件編號:DCPI810/2022 判決日期:2026-09-11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保安遭訪客推跌受傷索償 官指僱主無法預見施襲風險 撤銷申索
程序問題雙重賠償法律援肋
【導語】
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助理保安主任在執勤期間被拒絕登記的訪客推倒受傷,向僱主追討賠償。區域法院裁定,僱主對員工被襲擊的法律責任須證明「真正風險、可預見、未採合理措施」三項要素,本案三者皆不成立,撤銷申索並判原告支付訟費。

【案件背景】
原告陳寶源(Chan Bo Yuen Billson)事發時為被告永泰地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助理保安主任,在觀塘安盛金融大廈上班。2019年5月23日晚約8時,四名聲稱到訪1903辦公室的訪客拒絕在大堂接待處登記,女保安員阻止他們乘電梯時雙方爭執,控制室遂派原告到場處理。閉路電視顯示,原告與訪客理論期間,一名穿灰色外套男子上前,左肩傾前碰到原告右手夾著的文件夹,原告隨即向後跌倒地上。原告其後循疏忽、違反僱傭合約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等理據向僱主索償。

【爭議焦點】
焦點在於僱主是否須為員工遭第三者襲擊負上疏忽責任。法庭引述權威原則,歸納出三項舉證要素:一、事實上是否存在員工被襲擊的「真正風險」;二、該風險是否僱主真正知道或可合理預見;三、僱主是否未在合理能力範圍內減低或移除風險。原告主張1903辦公室租客及訪客長期態度惡劣、拒絕登記,僱主早已知情卻未採取措施。

【法庭裁決】
法官查閱客觀證據後指出,1903租客自2018年11月起租用單位,事發前記錄在案的拒絕登記事件只有三次,處理方式一直是冷靜通知單位負責人安排補做登記,均圓滿解決,紀錄從未顯示有襲擊或暴力行為。原告指兼職保安「怕被解僱而不敢舉報」,法官不接納——事件報告中出現兼職保安姓名,亦無證據顯示有人因此被辭退。法官強調,態度欠佳、大聲指罵甚至粗言穢語,不等於存在真正施襲風險。再者,登記要求已實行逾十年,從未引發嚴重衝突;被告知悉情況後亦已書面提醒租客,屬合理措施。閉路電視顯示由介入至跌倒僅約三分鐘,當時大堂至少有三名保安,原告跌倒後兩分鐘內已有增援到場。法官因此裁定被告既無預見責任,亦無疏忽。法官另指共分疏忽抗辯具合理理據(原告曾任輔警,應知進入私人地方拒登記非刑事罪行,揚言報警只會激化爭議),但因被告無責而毋須處理。

【裁決結果】
法庭撤銷原告申索,原告須支付被告訟費(連同所有待定訟費),並獲頒大律師證書;原告在法律援助期間的自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法官為求完備評定賠償:若責任成立,總額約102,003元,扣除已和解的僱員補償548,030元後為零。

【案件啟示】
本案確立並示範僱主就「員工遭第三者襲擊」的責任門檻:僱主責任並非絕對,須以「真正風險—可預見—未採合理措施」三要素逐一證明。單憑零星的態度爭執,不足以推論存在施襲風險;僱主只要已建立可行的處理機制(如通知負責人、書面提醒),即難言疏忽。對僱主而言,完善的事件紀錄與即時應變安排是抗辯關鍵;對保安從業員而言,處理衝突應以緩和為先,強行阻攔或言語挑釁可能被視為共分疏忽,即使勝訴亦會削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