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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026] HKCFI 5164

吳柏廷 對 郭漢榮

案件編號:HCPI134/2024 判決日期:2026-09-15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入稟兩年未交醫學報告 高院維持除非命令:10月8日前補交否則撤銷索償
時效問題程序問題法律援肋
【導語】
一名自行處理醫療疏忽索償的原告人,入稟高等法院兩年仍未按法庭命令提交申索陳述書、損害賠償陳述書及醫學報告。高等法院聆案官廖玉玲9月15日撤銷他要求推翻「除非命令」的傳票,重申須在2026年10月8日或之前補交文件,否則索償將被剔除,並須付1,200元訟費。

【案件背景】
原告人吳柏廷2024年5月23日入稟,以醫療疏忽向被告人郭漢榮提出人身傷亡索償。2025年4月24日聆案官葛倩兒命令他於同年7月2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即申索陳述書、損害賠償陳述書,以及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條的醫學報告。他沒有遵從,並在限期前一天逾期上訴;梁俊文法官2026年1月13日指其逾期上訴「完全欠缺理據」而撤銷。2026年3月5日再給予時間至5月28日。法律援助署5月14日發出法援申請通知備忘錄,按《法律援助條例》第15條及《法律援助規例》第7A條,程序暫停42天至6月25日。

【爭議焦點】
原告人在7月14日聆訊當日提傳票要求押後及延展期限,並同意可於9月8日前交文件;聆案官最終頒下「除非命令」,限期定於10月8日。他8月14日再提傳票,指被告人律師送達的「擬備命令」與法庭命令不符、又未依時送達,並提出法援期間應暫停時限、除非命令對他不公平、期限應延展至他獲委派律師之後等論點。

【法庭裁決】
聆案官逐一駁回:一、送達的是蓋印命令文本,內容與7月命令一致;被告人只需把擬備命令呈交法庭批核,無責任送達草擬本,時間亦與法庭記錄相符。二、原告人已享有法援申請的法定暫停時限,頒令時已屆滿。三、法律原則與程序同樣適用於有律師代表及無律師代表者,他無合理理由堅持待有法律代表才存檔,其法援申請亦已於8月28日被拒。四、除非命令旨在案件管理而非懲罰,指令多次延展仍未履行時頒下並不罕見;案件開展兩年仍要求無確實期限的延期,對被告人構成不公。法庭並指,不滿命令應提上訴而非另提傳票,原告人不斷打斷判決,故改以書面宣判。

【裁決結果】
法庭撤銷8月傳票,命令原告人21天內支付1,200元訟費(簡易評定),暫准命令14天後成為正式命令。判詞重申,除非命令下存檔三項文件的期限為2026年10月8日,否則申索將被剔除。

【案件啟示】
本案確立三項原則。一、《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條及實務指示18.1要求人身傷亡訴訟原告人限期內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損害賠償陳述書及醫學報告;「除非命令」屬案件管理工具,違反即被剔除申索並承擔訟費,並非懲罰。二、《法律援助條例》第15條及《法律援助規例》第7A條的暫停程序時限屬法定固定,申請法援不會令時限無限期延後,亦不保證獲委派律師。三、訴訟規則對有律師代表與無律師代表者一視同仁,對命令不服應循上訴途徑,而非以傳票重新爭辯。對索償人而言,入稟前須備妥醫學報告;對僱主而言,法庭會以最後限期終結拖延;對公眾而言,這是「打官司要守時」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