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文 對 機電工程署
感染新冠申索工傷再敗訴 法院援引既判原則禁翻案重訟
【導語】一名機電工程署前高級技工聲稱於葵涌醫院地庫工作室工作期間感染新冠病毒,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索償人身傷害賠償;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於10月29日頒下判決,指原告就同一工傷事件早已在僱員補償訴訟中被裁定敗訴,基於既判案件原則,不得就同一事實重新興訟,遂撤銷其上訴,並下令其支付訟費。
【案件背景】原告人郭志文自2019年9月起受聘於機電工程署任高級技工(空氣調節),於2022年3月29日被解僱。他指稱自2021年10月起被安排於葵涌醫院地庫焊接室負責文書工作,該處空氣混濁、鄰近垃圾房及污水缸,令他於2022年3月2日確診感染新冠病毒,聲稱因此腰背疼痛及僵硬,被評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三,遂於2024年12月以普通法疏忽為由,向僱主索償。惟自2023年起,他已就同一段僱傭關係衍生多宗訴訟,包括僱員補償、合約糾紛等案件,除本案外其餘全部已被剔除、撤銷或中止。
【爭議焦點】本案屬上訴性質。原告人就同一宗聲稱意外,早於2024年1月以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申索(DCEC 14/2024),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港發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判決,裁定原告未能證明「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新冠病毒,亦未能證明腰背症狀與確診存在醫學因果關係,故剔除其僱員補償申索,上訴許可其後亦被撤銷。被告機電工程署隨後於2026年2月以《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申請剔除原告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狀書,獲聆案官批准;原告不服,上訴指判決書「很多地方不正確」,並稱自己為已宣誓效忠《基本法》的公務員,法庭應正式開庭審訊以示公平。
【法庭裁決】羅麗萍法官援引「既判案件案例原則」(res judicata)及「已決事情不容反悔」原則,指僱員補償案件中法庭就責任課題已作出的裁決,對基於同一意外、牽涉相同訴訟方的人身傷亡訴訟具有約束力。法官認同吳暫委法官於僱員補償案的證據分析,認為原告無法排除社區感染途徑,亦無證據基礎支持因果關係,故其繼續就同一工傷意外提訴,屬濫用司法程序、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法官並指出,原告所指效忠《基本法》及公務員守則等事項與本案課題無關,不會被考慮為上訴理據。
【裁決結果】法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原告支付被告人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暫准性質;倘14天內無人反對即轉為絕對命令。原告人須於評定日起28天內支付。
【案件啟示】本案確立的重要法律原則,是僱員補償申索與普通法人身傷亡訴訟雖為兩種不同法律程序,但若源自同一工傷意外,前一程序的法庭裁決對後者具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重新興訟,否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僱員在僱員補償訴訟敗訴後,不能以另一訴訟形式「翻案」重爭因果關係或「因工」認定;僱主亦因此可運用此原則阻止重複訴訟。對工友的參考意義在於:提出任何申索前應審視證據是否充分,尤其須證明感染源頭與工作環境的關連及醫學因果關係,單憑推測難以說服法庭,重複興訟更可能招致訟費責任。
【案件背景】原告人郭志文自2019年9月起受聘於機電工程署任高級技工(空氣調節),於2022年3月29日被解僱。他指稱自2021年10月起被安排於葵涌醫院地庫焊接室負責文書工作,該處空氣混濁、鄰近垃圾房及污水缸,令他於2022年3月2日確診感染新冠病毒,聲稱因此腰背疼痛及僵硬,被評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三,遂於2024年12月以普通法疏忽為由,向僱主索償。惟自2023年起,他已就同一段僱傭關係衍生多宗訴訟,包括僱員補償、合約糾紛等案件,除本案外其餘全部已被剔除、撤銷或中止。
【爭議焦點】本案屬上訴性質。原告人就同一宗聲稱意外,早於2024年1月以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申索(DCEC 14/2024),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港發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判決,裁定原告未能證明「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新冠病毒,亦未能證明腰背症狀與確診存在醫學因果關係,故剔除其僱員補償申索,上訴許可其後亦被撤銷。被告機電工程署隨後於2026年2月以《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申請剔除原告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狀書,獲聆案官批准;原告不服,上訴指判決書「很多地方不正確」,並稱自己為已宣誓效忠《基本法》的公務員,法庭應正式開庭審訊以示公平。
【法庭裁決】羅麗萍法官援引「既判案件案例原則」(res judicata)及「已決事情不容反悔」原則,指僱員補償案件中法庭就責任課題已作出的裁決,對基於同一意外、牽涉相同訴訟方的人身傷亡訴訟具有約束力。法官認同吳暫委法官於僱員補償案的證據分析,認為原告無法排除社區感染途徑,亦無證據基礎支持因果關係,故其繼續就同一工傷意外提訴,屬濫用司法程序、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法官並指出,原告所指效忠《基本法》及公務員守則等事項與本案課題無關,不會被考慮為上訴理據。
【裁決結果】法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原告支付被告人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暫准性質;倘14天內無人反對即轉為絕對命令。原告人須於評定日起28天內支付。
【案件啟示】本案確立的重要法律原則,是僱員補償申索與普通法人身傷亡訴訟雖為兩種不同法律程序,但若源自同一工傷意外,前一程序的法庭裁決對後者具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重新興訟,否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僱員在僱員補償訴訟敗訴後,不能以另一訴訟形式「翻案」重爭因果關係或「因工」認定;僱主亦因此可運用此原則阻止重複訴訟。對工友的參考意義在於:提出任何申索前應審視證據是否充分,尤其須證明感染源頭與工作環境的關連及醫學因果關係,單憑推測難以說服法庭,重複興訟更可能招致訟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