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妙瑞 對 戴麟趾夫人普涌科門診診所荃灣沙咀道 213號
診所廁所滑倒九年後才索償 高院剔除訴訟兼罰訟費七萬元
【導語】一名女子聲稱九年前在診所廁所因地滑跌倒受傷,至去年底才入稟索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頒下判決,指申索已超出《時效條例》三年法定時限,且起訴對象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下令剔除整宗訴訟,並須支付七萬元訟費。
【案件背景】原告人陳妙瑞指,2016年10月8日在荃灣戴麟趾夫人普通科門診診所廁所內,因地下大量積水濕滑、在沒有扶手下滑倒,腰部受傷暈倒約兩分鐘,其後送院治理。她於2025年12月8日才存檔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戴麟趾夫人普涌科門診診所荃灣沙咀道213號」提出傷亡訴訟。診所一方其後以申索已過時效、被告人並非正確訴訟方、申索陳述書欠缺細節為由,申請剔除狀書。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在於原告人的申索是否已超過《時效條例》第27條規定的人身傷害申索三年時效,以及法庭應否按第30條行使酌情權延長時限;同時要處理傳訊令狀指明的被告人是否具有可被起訴的法律地位,以及申索陳述書有否披露合理訴訟因由。被告人指出,原告人早在2017年已就同一意外向法律援助署提出申請,最遲當時已知悉申索權利,理應在2020年或以前入稟,卻拖延至意外發生九年後才起訴。
【法庭裁決】聆案官廖玉玲指出,根據《時效條例》第27條,人身傷害申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或傷者知悉之日(以較後者為準)起三年內提出;被告人提出時效抗辯後,原告人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申索在期限內產生。原告人延誤長達七至九年,卻未有提出任何延誤原因;診所清潔記錄僅保留一年便銷毀,事隔多年證人記憶模糊,案件難以公平審訊,故沒有理由行使第30條的凌駕時限權力。此外,傳訊令狀所指的「戴麟趾夫人普涌科門診診所荃灣沙咀道213號」並非獨立法律個體——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並無訴訟地位,法庭無法向其頒令。
【裁決結果】法庭批准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25年12月8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撤銷整宗訴訟;並下令原告人須於60天內支付經簡易評定的訟費70,000元,同時取消原定2026年12月4日的核對列表評檢聆訊。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案件啟示】本案具雙重教學意義。其一,重申《時效條例》第27條的三年時效是人身傷害申索的「硬性」期限:即使受傷屬實,逾期入稟亦會因時效抗辯被整宗剔除,並須承擔對方訟費。對傷者而言,意外後應盡快諮詢法律意見、保存醫療及開支紀錄,切勿拖延至時效屆滿;即使曾向法援求助,亦不構成延長時限的理由。其二,起訴前必須確認被告人具有獨立法律人格——政府部門、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等機構並非當然可被起訴的個體,須以正確的法定機構或主管當局為被告,否則整宗訴訟可能因而失效。判決同時提醒公眾,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法庭只會在極罕見情況下才行使凌駕時限的酌情權。
【案件背景】原告人陳妙瑞指,2016年10月8日在荃灣戴麟趾夫人普通科門診診所廁所內,因地下大量積水濕滑、在沒有扶手下滑倒,腰部受傷暈倒約兩分鐘,其後送院治理。她於2025年12月8日才存檔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戴麟趾夫人普涌科門診診所荃灣沙咀道213號」提出傷亡訴訟。診所一方其後以申索已過時效、被告人並非正確訴訟方、申索陳述書欠缺細節為由,申請剔除狀書。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在於原告人的申索是否已超過《時效條例》第27條規定的人身傷害申索三年時效,以及法庭應否按第30條行使酌情權延長時限;同時要處理傳訊令狀指明的被告人是否具有可被起訴的法律地位,以及申索陳述書有否披露合理訴訟因由。被告人指出,原告人早在2017年已就同一意外向法律援助署提出申請,最遲當時已知悉申索權利,理應在2020年或以前入稟,卻拖延至意外發生九年後才起訴。
【法庭裁決】聆案官廖玉玲指出,根據《時效條例》第27條,人身傷害申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或傷者知悉之日(以較後者為準)起三年內提出;被告人提出時效抗辯後,原告人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申索在期限內產生。原告人延誤長達七至九年,卻未有提出任何延誤原因;診所清潔記錄僅保留一年便銷毀,事隔多年證人記憶模糊,案件難以公平審訊,故沒有理由行使第30條的凌駕時限權力。此外,傳訊令狀所指的「戴麟趾夫人普涌科門診診所荃灣沙咀道213號」並非獨立法律個體——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並無訴訟地位,法庭無法向其頒令。
【裁決結果】法庭批准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25年12月8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撤銷整宗訴訟;並下令原告人須於60天內支付經簡易評定的訟費70,000元,同時取消原定2026年12月4日的核對列表評檢聆訊。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案件啟示】本案具雙重教學意義。其一,重申《時效條例》第27條的三年時效是人身傷害申索的「硬性」期限:即使受傷屬實,逾期入稟亦會因時效抗辯被整宗剔除,並須承擔對方訟費。對傷者而言,意外後應盡快諮詢法律意見、保存醫療及開支紀錄,切勿拖延至時效屆滿;即使曾向法援求助,亦不構成延長時限的理由。其二,起訴前必須確認被告人具有獨立法律人格——政府部門、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等機構並非當然可被起訴的個體,須以正確的法定機構或主管當局為被告,否則整宗訴訟可能因而失效。判決同時提醒公眾,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法庭只會在極罕見情況下才行使凌駕時限的酌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