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WOK YIU 對 楊斌及另一人
泥水工傷踝骨折索償 官以「合理病人」測試收窄病假 淨賠兩萬餘元
【導語】
一名泥水工人在地盤被滑落的槽鐵壓傷左腳踝骨折,取得78萬元僱員補償後,再向僱主及總承建商提出傷亡索償。區域法院評定賠償總額逾80萬元,但扣除已收補償後僅餘21,786元——法官指原告屢次在病假屆滿翌日求診取假,不符「合理病人」行為,裁定合理病假僅至2022年7月27日。
【案件背景】
原告張國堯受僱於第一被告楊斌任泥水工人,2021年4月16日在啟德1F區2號地盤工作時,被一條滑落的槽鐵壓傷左腳踝導致骨折。意外後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賠78萬元。2024年3月他向楊斌及第二被告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提出人身傷亡申索;兩被告同年4月承認法律責任,僅餘賠償額待評定,爭議集中於合理病假日數、復工後收入及部分專項損害。
【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病假應計至2023年3月16日,即意外後700天;被告則認為應止於2022年7月27日。另爭議復工後月入是否較意外前少7,000元,以及2022年7月至11月醫療費是否實際需要。
【法庭裁決】
法官指出,骨科主診醫生在2022年5月30日已認為原告病情穩定、可安排判傷,仍給予57日病假至同年7月25日;原告卻在病假完結當天到急症室求診,獲三日病假,其後約一個月才開始每四至五日到不同普通科門診求診,每次均在病假屆滿翌日再去,症狀大同小異,醫生只開必理痛。法官援引「合理病人行為測試」:真正痛楚未癒者應主動提早求診、要求換藥或轉介專科,而非被動地每次等病假結束才現身。原告稱「判傷前工作不合法」卻說不出法例依據,又稱自行到便利店買藥,解釋前言不對後語。法官亦指,骨科紀錄顯示原告早可獨立行走,2022年11月28日覆診X光證實骨折已癒合,醫生不再給假;共同專家黃醫生雖同意表格九評估,卻未提供具體分析,對法庭無約束力。收入方面,法官接納被告薪酬列表:原告意外前月均33,388元,復工後月均36,097元反高於前,收入下降只因工程量浮動,與傷勢無關。就痛楚賠償,原告索50萬元、被告認為15萬元,法官參考案例並考慮傷勢較一般滑倒嚴重,判25萬元。
【裁決結果】
賠償總額為: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25萬元、審前收入及強積金損失537,286元、喪失賺取能力34,000元、專項損害14,500元,合共801,786.75元;扣除已收僱員補償78萬元後,實際可再得21,786.75元,另加利息。訟費由兩名被告承擔。
【案件啟示】
本案凸顯兩大原則。其一,工傷賠償與普通法傷亡索償屬兩套機制,但普通法賠償須扣減已收的《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避免雙重受償。其二,合理病假並非單憑病假紙認定:法庭會綜合醫學紀錄、表格七及九、專家報告與庭上證供判斷,實際病假證明書並無約束力;「合理病人行為測試」是重要把關工具——若求診模式顯示意在「取病假」而非求醫,法庭可大幅縮短合理病假。對僱員而言,傷後求診應以康復為本、保留完整紀錄;對僱主而言,保存薪酬及出勤紀錄是抗辯收入損失申索的關鍵。
一名泥水工人在地盤被滑落的槽鐵壓傷左腳踝骨折,取得78萬元僱員補償後,再向僱主及總承建商提出傷亡索償。區域法院評定賠償總額逾80萬元,但扣除已收補償後僅餘21,786元——法官指原告屢次在病假屆滿翌日求診取假,不符「合理病人」行為,裁定合理病假僅至2022年7月27日。
【案件背景】
原告張國堯受僱於第一被告楊斌任泥水工人,2021年4月16日在啟德1F區2號地盤工作時,被一條滑落的槽鐵壓傷左腳踝導致骨折。意外後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賠78萬元。2024年3月他向楊斌及第二被告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提出人身傷亡申索;兩被告同年4月承認法律責任,僅餘賠償額待評定,爭議集中於合理病假日數、復工後收入及部分專項損害。
【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病假應計至2023年3月16日,即意外後700天;被告則認為應止於2022年7月27日。另爭議復工後月入是否較意外前少7,000元,以及2022年7月至11月醫療費是否實際需要。
【法庭裁決】
法官指出,骨科主診醫生在2022年5月30日已認為原告病情穩定、可安排判傷,仍給予57日病假至同年7月25日;原告卻在病假完結當天到急症室求診,獲三日病假,其後約一個月才開始每四至五日到不同普通科門診求診,每次均在病假屆滿翌日再去,症狀大同小異,醫生只開必理痛。法官援引「合理病人行為測試」:真正痛楚未癒者應主動提早求診、要求換藥或轉介專科,而非被動地每次等病假結束才現身。原告稱「判傷前工作不合法」卻說不出法例依據,又稱自行到便利店買藥,解釋前言不對後語。法官亦指,骨科紀錄顯示原告早可獨立行走,2022年11月28日覆診X光證實骨折已癒合,醫生不再給假;共同專家黃醫生雖同意表格九評估,卻未提供具體分析,對法庭無約束力。收入方面,法官接納被告薪酬列表:原告意外前月均33,388元,復工後月均36,097元反高於前,收入下降只因工程量浮動,與傷勢無關。就痛楚賠償,原告索50萬元、被告認為15萬元,法官參考案例並考慮傷勢較一般滑倒嚴重,判25萬元。
【裁決結果】
賠償總額為: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25萬元、審前收入及強積金損失537,286元、喪失賺取能力34,000元、專項損害14,500元,合共801,786.75元;扣除已收僱員補償78萬元後,實際可再得21,786.75元,另加利息。訟費由兩名被告承擔。
【案件啟示】
本案凸顯兩大原則。其一,工傷賠償與普通法傷亡索償屬兩套機制,但普通法賠償須扣減已收的《僱員補償條例》補償,避免雙重受償。其二,合理病假並非單憑病假紙認定:法庭會綜合醫學紀錄、表格七及九、專家報告與庭上證供判斷,實際病假證明書並無約束力;「合理病人行為測試」是重要把關工具——若求診模式顯示意在「取病假」而非求醫,法庭可大幅縮短合理病假。對僱員而言,傷後求診應以康復為本、保留完整紀錄;對僱主而言,保存薪酬及出勤紀錄是抗辯收入損失申索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