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書棋 對 醫院管理局
逾期四年未交醫學報告 高院撤銷16億元醫療疏忽索償
【導語】
一名指控醫院管理局醫療疏忽的病人,入稟高等法院索償16億元,惟四年來一直未按法庭命令提交醫學報告及專家報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9月4日駁回其上訴,確認訴訟已因違反「除非命令」而撤銷,並下令他支付22,000元訟費。
【案件背景】
原告人鄭書棋(Cheng Shu Ki)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他於2022年4月入稟,指醫管局轄下醫院於2019年中至2020年中先後對他醫療疏忽,包括未有適時發現其腦瘤及哮喘、被錯誤處方血壓藥,令他遭受人身傷害。他在申索陳述書中臚列終身使用輪椅、24小時護士照顧、購買1,500呎以上住宅等一系列項目,索償合共16億元。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審理。
【爭議焦點】
本案屬程序爭拗。2023年4月,聆案官首次下令鄭提交醫學報告,以及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提供專家報告,限期經四次延展至2024年2月。其後他就法律援助被拒提出司法覆核,程序押後至2025年4月終審法院駁回為止。2026年3月,醫管局申請「除非命令」,聆案官於4月16日下令鄭須於5月29日下午4時前履行,否則撤銷訴訟並支付訟費。鄭不服上訴,指自己身體狀況未穩定、仍需接受手術,專家須待手術後臨床檢查才能撰寫報告,故無法如期提交。
【法庭裁決】
法官梁俊文指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條,人身傷害訴訟原告送達申索陳述書時須一併送達醫學報告;第12(1C)條界定醫學報告須證實狀書所指稱的所有身體傷害。《實務指示》18.1更要求醫療疏忽案件一併送達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報告。法官強調,該等報告針對的是狀書指稱已發生的醫療事故、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與原告現時身體狀況是否穩定、賠償金額若干屬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專家若預見變數,大可於報告中表明。法官批評鄭入稟四年仍拒絕提交支持訴因的證據,構成不合理延誤,更指他在庭上提出擱置程序直至自己「認為可以」提交為止,反映其堅持己見,撤銷訴訟屬公平而合乎比例的案件管理決定。
【裁決結果】
上訴撤銷。法庭確認訴訟已因鄭違反4月16日的「除非命令」、限期屆滿仍未履行而撤銷。鄭須支付醫管局本上訴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22,000元,須於判決後14天內支付。
【案件啟示】
本案為醫療疏忽索償程序的重要警示:入稟只是第一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人身傷害原告送達申索陳述書時便須附上醫學報告;醫療疏忽案件更須同時提交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報告,因為這正是確立訴因、令被告可以針對性抗辯的基礎。法庭發出「除非命令」,是給予違反指示一方的最後機會;錯過限期又無申請寬免,訴訟會被撤銷並須支付訟費。即使無律師代表,程序命令同樣必須遵守,否則再巨額的申索亦會化為烏有。
一名指控醫院管理局醫療疏忽的病人,入稟高等法院索償16億元,惟四年來一直未按法庭命令提交醫學報告及專家報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9月4日駁回其上訴,確認訴訟已因違反「除非命令」而撤銷,並下令他支付22,000元訟費。
【案件背景】
原告人鄭書棋(Cheng Shu Ki)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他於2022年4月入稟,指醫管局轄下醫院於2019年中至2020年中先後對他醫療疏忽,包括未有適時發現其腦瘤及哮喘、被錯誤處方血壓藥,令他遭受人身傷害。他在申索陳述書中臚列終身使用輪椅、24小時護士照顧、購買1,500呎以上住宅等一系列項目,索償合共16億元。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審理。
【爭議焦點】
本案屬程序爭拗。2023年4月,聆案官首次下令鄭提交醫學報告,以及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提供專家報告,限期經四次延展至2024年2月。其後他就法律援助被拒提出司法覆核,程序押後至2025年4月終審法院駁回為止。2026年3月,醫管局申請「除非命令」,聆案官於4月16日下令鄭須於5月29日下午4時前履行,否則撤銷訴訟並支付訟費。鄭不服上訴,指自己身體狀況未穩定、仍需接受手術,專家須待手術後臨床檢查才能撰寫報告,故無法如期提交。
【法庭裁決】
法官梁俊文指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條,人身傷害訴訟原告送達申索陳述書時須一併送達醫學報告;第12(1C)條界定醫學報告須證實狀書所指稱的所有身體傷害。《實務指示》18.1更要求醫療疏忽案件一併送達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報告。法官強調,該等報告針對的是狀書指稱已發生的醫療事故、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與原告現時身體狀況是否穩定、賠償金額若干屬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專家若預見變數,大可於報告中表明。法官批評鄭入稟四年仍拒絕提交支持訴因的證據,構成不合理延誤,更指他在庭上提出擱置程序直至自己「認為可以」提交為止,反映其堅持己見,撤銷訴訟屬公平而合乎比例的案件管理決定。
【裁決結果】
上訴撤銷。法庭確認訴訟已因鄭違反4月16日的「除非命令」、限期屆滿仍未履行而撤銷。鄭須支付醫管局本上訴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22,000元,須於判決後14天內支付。
【案件啟示】
本案為醫療疏忽索償程序的重要警示:入稟只是第一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人身傷害原告送達申索陳述書時便須附上醫學報告;醫療疏忽案件更須同時提交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報告,因為這正是確立訴因、令被告可以針對性抗辯的基礎。法庭發出「除非命令」,是給予違反指示一方的最後機會;錯過限期又無申請寬免,訴訟會被撤銷並須支付訟費。即使無律師代表,程序命令同樣必須遵守,否則再巨額的申索亦會化為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