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CHUN SHING 對 HUSSAIN AHMED
先取僱員補償再興普通法訴訟被撤 逾期上訴許可遭駁回並罰訟費
【導語】一名機場地勤工人因工受傷,先獲僱員補償逾七十五萬元,其後再興普通法傷亡訴訟索償;區域法院評估其普通法賠償僅約六十三萬元,因少於已獲的僱員補償而撤銷申索。工人不服申請上訴許可,暫委法官許文恩十一月二日以申請逾期及未遵法庭命令為由撤銷申請,並判令支付四萬五千元訟費。
【案件背景】原告人YU CHUN SHING任職於怡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地勤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先於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651號)獲判港幣758,734.51元,其後再以普通法疏忽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怡中航空及另一被告HUSSAIN AHMED索償(DCPI 286/2023)。原審暫委法官許文恩於2026年3月4日頒下判決([2026] HKDC 389),評估普通法損害賠償為636,353元,另加利息81,770.60元,總額仍少於已獲的僱員補償,遂撤銷申索。
【爭議焦點】原告不服,於2026年5月14日提交上訴許可申請。惟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1)條及《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b)條,上訴許可申請須於判決日起28天內提出,其申請遲了一天;被告一方雖不反對遲交,但法庭早前已頒令原告須於2026年7月13日呈交書面論點,原告並無提交亦無解釋。實質上,原告指法官未有接納單一共同專家張鴻堅醫生的醫療報告,並認為法庭應傳召該醫生出庭。
【法庭裁決】許文恩法官指出,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須遵守與律師相同的程序規則;鑑於申請逾期,且未遵從陳錦泉法官6月22日頒下的命令,遂以程序理由撤銷申請。法官續指,即使不按程序理由處理,實質上訴理據亦不成立:醫療報告並非法庭唯一參考依據,整體證據與事實認定至關重要(Lai Sin Yan Elsie v Tata Communications [2019] HKCFI 2815);原審已考慮視訊監控及交叉盤問證供,認定原告誇大視力、聽力及精神狀態,有充分理由偏離專家報告。再者,就事實認定提出上訴的門檻甚高(Volpi v Volpi [2022] EWCA Civ 464),原告未能具體指出原審認定錯誤之處。
【裁決結果】法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判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訟費港幣45,000元。原告人於本案無律師代表,被告方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大律師何禮安代表。
【案件啟示】本案對工友具重要參考價值。其一,普通法傷亡訴訟的賠償須扣除已獲的僱員補償,旨在避免雙重受償,工人若已獲僱員補償,應審慎評估另行興訟的實際增益;其二,上訴許可申請有嚴格法定時限(28天),即使對方不反對逾期,法庭仍可主動撤銷,程序一步不能鬆懈;其三,法庭命令必須依時遵從,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同樣受程序規則約束;其四,法院毋須機械採納單一共同專家報告,若整體證據(如監控紀錄、庭上證供)足以支持相反認定,法庭有權偏離專家意見,工人索償時應如實申報傷情,誇大症狀反會削弱整案可信度。
【案件背景】原告人YU CHUN SHING任職於怡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地勤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先於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651號)獲判港幣758,734.51元,其後再以普通法疏忽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怡中航空及另一被告HUSSAIN AHMED索償(DCPI 286/2023)。原審暫委法官許文恩於2026年3月4日頒下判決([2026] HKDC 389),評估普通法損害賠償為636,353元,另加利息81,770.60元,總額仍少於已獲的僱員補償,遂撤銷申索。
【爭議焦點】原告不服,於2026年5月14日提交上訴許可申請。惟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1)條及《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b)條,上訴許可申請須於判決日起28天內提出,其申請遲了一天;被告一方雖不反對遲交,但法庭早前已頒令原告須於2026年7月13日呈交書面論點,原告並無提交亦無解釋。實質上,原告指法官未有接納單一共同專家張鴻堅醫生的醫療報告,並認為法庭應傳召該醫生出庭。
【法庭裁決】許文恩法官指出,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須遵守與律師相同的程序規則;鑑於申請逾期,且未遵從陳錦泉法官6月22日頒下的命令,遂以程序理由撤銷申請。法官續指,即使不按程序理由處理,實質上訴理據亦不成立:醫療報告並非法庭唯一參考依據,整體證據與事實認定至關重要(Lai Sin Yan Elsie v Tata Communications [2019] HKCFI 2815);原審已考慮視訊監控及交叉盤問證供,認定原告誇大視力、聽力及精神狀態,有充分理由偏離專家報告。再者,就事實認定提出上訴的門檻甚高(Volpi v Volpi [2022] EWCA Civ 464),原告未能具體指出原審認定錯誤之處。
【裁決結果】法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判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訟費港幣45,000元。原告人於本案無律師代表,被告方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大律師何禮安代表。
【案件啟示】本案對工友具重要參考價值。其一,普通法傷亡訴訟的賠償須扣除已獲的僱員補償,旨在避免雙重受償,工人若已獲僱員補償,應審慎評估另行興訟的實際增益;其二,上訴許可申請有嚴格法定時限(28天),即使對方不反對逾期,法庭仍可主動撤銷,程序一步不能鬆懈;其三,法庭命令必須依時遵從,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同樣受程序規則約束;其四,法院毋須機械採納單一共同專家報告,若整體證據(如監控紀錄、庭上證供)足以支持相反認定,法庭有權偏離專家意見,工人索償時應如實申報傷情,誇大症狀反會削弱整案可信度。